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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年前由译介西书产生的一场歧见——关于严复译《社会通诠》所引发的《民报》上

时间:2009-7-24 13:47:29  来源:不详
历史及现实是否吻合的问题。查台北版《社会通诠》,甄克斯原著总结宗法社会与军国社会的第一个区别时用的英文是personal union,即“个体的联合(方式)”,以下的文字表达的意思是宗法社会以种族、血缘关系把个体的人组织起来,而军国社会则以“生于此土即为此国人”的法律把个体的人组织起来。 这个意思严复、 章太炎都是明白的, 但严复把personal union译为“重民而不地著”,而且在案语中表示怀疑司马迁的《匈奴列传》中冒顿单于“尽斩言予地东胡者”的记载是否属实,以为游牧民族的匈奴人不会如此“地著”(注:《社会通诠》,《严复合集》第12册,第22页。)。显然,这条案语恰如章太炎所说属于历史成例“异于彼之条例者则必虚”的情形,所以更招章太炎的批驳。
章氏未必懂英文,但他当时在东京,自有懂英文者为之助,故能看出破绽。他说:“地著与土断,其义各异。地著,谓城廓宫室之民,居有定地,异于游牧者;土断,谓就地著籍耳。此甄氏所言地著其义当为土断。或严氏译文未审,今姑仍之。”但他强调,“主宗法者,固不必与地著相违”,即主张宗法的人,在重视种族、宗族、血缘的同时,仍然实行着重视与土地相关联的管理制度。并列举了众多例证说明“重民而不地著”的论断不合中国情形:“怀土重迁之性,惟农民为最多,而宗法社会所凭依者,泰半不出耕稼”,所以“土断之制,自古然矣”。即使是游牧民族,因有土地才有水草,故亦按部落划分“行国”,怎么会轻易放弃自己活动的疆域?故认为严复怀疑《匈奴列传》中的记载毫无道理。秦统一中国之后,“宗法已不同昔,而地著复较往日为彰明”,如“迁徙之民,但令移居满二十年,而有田宅于迁所者,即许著籍”就是明证。而且在汉人统治中原时,对周边少数民族“亦一切以编氓相视”,怎么能说是“不地著”,即对人单纯系以种族、宗族而没有与土地相联系的“籍贯”制度呢?
章太炎对宗法社会“排外而锄非种”的批驳尤有意义。他认为在真正的宗法时代即春秋战国之前,恰恰“无排外之事”,因为当时夷夏混居,界限不明。到谈“夷夏之辨”的儒家经典出世时,已是春秋后期了。而且就是在这个阶段及以后,区分夷夏的标志也在文化而非种族血缘,所以历朝历代均有外族外国人在中原做官,也有成部落的外族人“内附”和“同化”。他还说,即以文化而论,中国社会也很难说一概“排外”。“宗法者,敬宗而严父”,但“六亲不敬、鬼神不礼”的教在汉代传入中国,明末清初“基督旧教传播中国且二百年”,虽有“韩愈、杨光先辈,以其私意抒之简毕,陈之庙堂,则于全体固无所与”,即认为排斥佛教和旧基督教的只是一部分甚至少数人的看法,不是社会全体反对异教。章太炎还提出,对“外”该不该“排”,不可一概而论,外人有“以宾旅入”,有“以暴客入”,有“以契约入”,有“以戎马入”,对于以暴力来“侵其刍牧,夺其田畴”的外人,当然只有“扞御之而已。虽今之军国社会而遇此者,能敛手不与校乎”?强调正义的反对侵略和掠夺不是所谓“排外”。
章太炎还分析了近代中国社会“教案”众多的原因,认为这也不能归之为宗法社会习惯于“排外”。他说,“若曰距今五十年中,常有排教之事,则不知基督教之来也,常挟国权以俱来,而所至有陵轹细民之事,入其教者又借此以武断闾里之间,是所以促其反动”,这是民间的情形。至于政府暗中支持排教,“其意本不在异种异教,而为集众倡乱之为惧”。所以,两者“皆于宗法社会无所关系”。章氏还反驳《社会通诠》中“宗法社会无异民,有之则为奴隶”的观点和军国社会“民皆平等”的溢美之词,他说,海通以后,“欧美人之在中国者,亦或据田宅长子孙矣”,能说他们是“奴隶”吗?相反,在南非的矿工,在美国的黑人和华工,才犹如真正的奴隶。所以,他说西方从种族和族类的界限到“言民族范围,虽较欧洲旧疆为稍广,要之以白种为界限耳”,而这并无关于是宗法社会还是军国社会的问题。
对于宗法社会“统于所尊”和“不为物竞”两点,章氏未多着墨。对于前者只说中国在秦以后“宗子降为皂隶,政柄既去,则不能号令其下,虽宗权亦因以俱去”。乡村残存的“祠堂”、“族长”之法,不过多为周济同族贫苦、祭祀祖先及处置家庭纠纷之用,对族人个体并无决定性的约束力,尤其秦代以来“父子异财”的传统已经确立,故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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