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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清史研究概况

时间:2009-7-24 13:48:12  来源:不详
人等。张华《乾隆南巡与浙西海塘》(均见《南京大学学报》4期)一文,肯定了乾隆南巡的积极作用,认为乾隆南巡并非仅仅是游嬉江南,毫无所为;事实上,乾隆在南巡过程中,也曾有于国计民生有益之举,修筑浙西海塘即其一例。此外,范金民《清前期南京经济略论》一文,对清代前期南京经济的发展阶段、特点及其原因等进行了探讨。(见《清史研究通讯》4期)。
  土地制度与租佃关系研究。旗地是清代一种特殊的土地制度,是八旗制度的基础,主要分布于京畿与东北地区,它包括皇庄、王庄、官庄,八旗官兵的土地(即一般旗地)。刁书仁的《试论康熙中叶后东北一般旗地的发展及其生产关系的变化》一文,认为康熙中叶以后,东北旗地的封建农奴制生产关系逐渐为封建租佃关系所代替;就生产者的地位而言,旗丁的封建依附关系则逐渐削弱;再就产品分配形式来讲,则旗地所有者向国家承担赋税,向租户征收地租。(见《中国史研究》2期)。魏鉴勋在《论清代庄头的社会地位及历史作用》(同上)中指出,庄头本来既是劳动者又是管理者,可是,随着私财的增加,权力的扩大,具有双重身份的庄头,朝着官僚、地主一体化的方向发展,具有双重身份的庄头的社会地位,决定了它在历史上所起作用的两重性。王革生在《清代东北“王庄”》(《满族研究》l期)中认为,清代东北王庄(宗室王公官庄、盛京王庄)的兴衰,同满族贵族的政治命运是密切相关的。畿辅皇庄是清代八旗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李帆《论清代畿辅皇庄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与生产关系》(《史学集刊》l期)一文指出,清代畿辅皇庄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是地主土地私有制与封建国家土地国有制的结合,因此,其剥削制度为农奴制与一般封建租佃制并存,后者起初所占比重就较大,乾隆后更占据了统治地位,成为主导的生产关系。对清代设立的八项旗租土地,王松龄等指出,八项旗租地的产生,是清朝在旗地向私有制转化的情况下,为了有效地控制旗地,把已经转变为民间私有土地的旗地重新收归国有,并强化了对存退地和入官旗地的管理,从而设立了一种新型的国有土地。(《清代设立八项旗租地考略》,《清史研究通讯》1期)。宋国强《清初圈地刍议》(《满族研究》4期)一文认为,对于清初的圈地,应该将圈占土地这一措施本身,同在圈地过程中的严重失误区别开来,圈占一定的土地,求关入关满族的生存和发展,不能一概否定。清代雍正年间,京畿部分地区曾实行过井田制。刘正刚认为,尽管其规模较小,且带有试验的性质,但目的在于企图通过试行井田制来解决无业八旗兵丁的生计问题,实际上也开垦了多余荒芜的闲田,收到了一定的成效,然而乾隆帝上台后,即宣布将井田改为屯田,遂宣告井田制失败。(见《清代井旧制初探》,《北京师院学报》4期)。李文治《论清代鸦片战争前地价和购买年》(《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期)一文认为:鸦片战争前封建性地价和地租,购买年长主要是官、商追逐土地,促使地价高昂的结果。这种现象的产生,又是农业相对先进,而工商业尤其是工业未能相应发展而形成的。郭松义在《清代农村“伙种”关系试探》(同上)一文中,对清代农村“伙种”的流行地区、其大体形式、形成原因、伙种人间的相互关系、产品的分配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刘淼的《清代徽州歙县棠樾鲍氏祠产土地关系》(《学术界》3期)一文,认为清代祠产的盛行,与徽州籍的两淮盐商有密切关系。富商巨贾以呈立祠户的方式,并以祠户去支配佃户的分散经营,从而为宗祠法人集团提供大量的地租收入,随着宗法制的削弱,祠产收入的大部分有可能转化为法人集团成员的私产;祠产以宗族或支派共同占有的名义出现,其剥削深度超过私人地主,这加速了农业经济的危机,促使农民的阶级分化,因而它是造成清代晚期社会经济总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郑庆平却认为清代土地制度,出现了封建社会晚期所孕育的特征: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急速发展,封建宗法关系减弱,永佃制盛行。(见《明清时期的土地制度及其发展变化特征》(《中国农史》1期)。史志宏的《清代前期的耕地面积及粮食产量估计》(《中国经济史研究》2期)一文,对清代前期的全国耕地面积及粮食产量进行了估计。认为鸦片战争前用于粮食生产的耕地面积为10.57亿清亩或9.75亿市亩,粮食总产量为21.14亿石(清石),约合3022亿市斤。这就是当时粮食生产的总能力、农业发展的总水平。清代湖南农村经济作物的种植,品种繁多,种植面积广大。李华指出,清代湖南经济作物最为发达并作为商品生产的有棉花、棉布、苧麻、茶叶、烟草、油类作物及柑桔等。这种农村经济作物作为商品而大规模生产,是封建社会自然经济日趋瓦解,资本主义萌芽在该地区城乡逐步出现的前兆。(《清代湖南农村经济作物的发展》,《清史研究通讯》3期)。罗仑在《论清代苏松嘉湖地区农业计量研究的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期)中认为,苏松嘉湖地区农业计量研究的特点是:计量项目日趋丰富、计量对象日趋扩展、计量数据日趋系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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