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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招商局創立與清代漕糧海運的關係

时间:2009-7-24 13:48:13  来源:不详
際主持者。十一月二十三日,李鴻章上陳著名的奏摺《試辦招商輪船折》,指出自己于本年夏間驗收海運之暇,命浙局總辦海運委員朱其昂等人商議,擬定輪船招商章程。“曆溯滬商之殷實者,首推朱氏”[13],朱其昂,江蘇寶山縣人,是以沙船爲其世業的淞滬巨商。有人說他擔任海運委員,當沙船商發生糾紛時,總是“經常費盡心機解決這些難題,並提出建議,發出指示,因而贏得了船主及力夫的稱讚,從而是一位難得的官員”[14]。加之李鴻章認爲,南洋無熟悉情形、肯擔當大事的商人,“築室道謀,顧慮必多”,只能由上海商人領辦[15]。這種選擇就很可以理解了。

經反復議論,朱其昂等人擬定《輪船招商節略並各項條規》(即招商局章程)20條,明確規定,輪船招商局在招商過程中,要杜絕洋人借名入股,也不準將股份轉讓給洋人,以保證企業的民族性。但招商局可通融雇用洋人,在輪船進出口時,由洋人引水員,“幫同駕駛,以免擱淺”。章程中和漕糧海運直接相關,並且也是招商局招商的關鍵,則是規定輪船招商局承運漕糧,運漕水腳“均照江浙沙甯船章程”。輪船運米到津後,先行上棧,在天津紫竹林一帶修造棧房,費用先向江浙海運總局借支,于水腳項下陸續扣還[16]。總署對此章程表示支援,只是重申不得讓洋人入股,引水員則“嗣後總以不用洋人爲妥”[17]。

由此不難看出,招商局之成立,與福州船政局引發的船政大討論密切相關。所謂的招商局輪船濟漕,在很大程度上,不過是洋務派官員應對責難、以期保住洋務運動成果的計策。

二、撥漕輪運乃爲扶植方式

爲支援新興的輪船招商局,李鴻章特奏請朝廷明年飭撥海運漕糧20萬石,交由招商輪船運津;攬載貨物時報關納稅,仍照新關章程辦理。如果從此中國輪船暢行,“庶使我內江外海之利,不致爲洋人占盡,其關係於國計民生者,實非淺鮮”[18]。李鴻章還把它與鞏固海防聯繫起來,認爲海防非有輪船不能佈置,必須勸民購買,無事時可運官糧客貨,有事時裝載援兵軍火,“藉紓商民之困,而作自強之氣”[19]。對於這種目的,外國人瞭解得極爲清楚:李鴻章坦然地接受了外國輪船不可能被中國人趕出去的現實,正如水不能倒流,木帆船也不是外國輪船的對手,“唯一的選擇只能是‘施夷長技以制夷’,並通過開辦中國人自己經營的輪船,防止輪船完全由外國人控制”[20]。

但是,招商局最初的招商活動並不順利,“招股年余,無人過問”。甚至著名商人胡光墉和李振玉也一度改變注意,拒絕出資[21]。直到次年,商人也僅認購10萬兩,且並無現銀交局。李鴻章只得從天津練餉錢中撥出20萬串,不足部分由朱其昂、朱其詔兄弟墊付,先行購買輪船3艘。在回憶招商局最初的窘境時,李鴻章指出,此事本系創始,籌辦極爲艱難,華商初猶觀望,洋人又複嫉忌,“往往跌價相爭,非開誠佈公,堅持定見,不足以服衆而自立”[22]。因招商不理想,官辦機器局無現船可用,他們只得改變“官商合辦”的念頭,變爲“官督商辦”,即“由官總其大綱,察其利病,而聽該商董等自立條議,悅服衆商”,所有盈虧全歸商認,與官無涉。在李鴻章的指示下,朱其昂等人重新擬定《招商局條規》28條,規定“輪船商局”更改名稱爲“輪船招商局”,面向社會招商[23]。

李鴻章曾說:“京朝士夫不顧念中外大局,訟言船政之非,總署心知其理,而怵于成效之難,亦遂淟忍依違。”[24]除了招商困難,反對創辦招商局的也大有人在。光祿寺卿劉錫鴻堅信,中國輪船必不如洋輪船:一、洋船工料堅而駕駛熟;二,洋人重信,不如中國人狡詐,得錢則毀約;三、附洋船有損失,洋官能爲之追賠,附中國船而失,中國官不能爲之追賠[25]。他甚至對李鴻章稱:“現惟以聖人柔遠之道待之,體其然諾不苟之性,恤其受欺奸民愚直躁急之情,明白開諭,以禁約其非,平心察處,以解釋其怨。”[26]李鴻章爲平息各沙船商人的恐慌,甚至不得不向上海沙船會館擔保:“嗣後沙甯東衛各船統運江浙漕糧,以100萬石爲率,餘則撥歸(輪)運。”[27]儘管這種保證事後並未執行,但招商局在成立過程中所面臨的阻力,可見一斑。

兩江總督何璟是反對招商局最有力之人。他強調資本不易集,沙船主必不肯讓,不僅對招商活動百般阻撓,還致函李鴻章,認爲招商局多有窒礙,主張輪船招商局“從緩”興辦[28]。江蘇是清代漕糧海運的主要承擔者,作爲江蘇漕糧海運的主要負責人,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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