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外来人与唐朝社会
唐代载籍中对汉族以外的人们多笼统称作“胡”,如胡人、胡雏、胡儿、胡兵、胡贾、胡僧、胡客等等,不一而足[1]。这是一种很含糊的称谓,它既包含了生活在历史上的中国之外的几乎所有的外国人[2];也包括了生活在历史上的中国之内,与唐朝从属关系不确定,或属于不同政权的中国周边地区的民族;在很多情况下,还指称生活在唐朝境内,已经归属唐朝,但人种与汉族不同的各民族的人群;甚至有时还指前代就已移居唐朝境内,已经完全汉化的非汉族人群。本文的“外来人”,主要是指曾在唐朝游历,或生活在唐朝的,历史上的中国之外的外国人。
第一节 使节、质子与“贡人”
唐朝的外来人中,有许多都是通过官方途径进入唐朝的。主要包括使臣、质子、贡人等。这些人有些是王室成员甚至国王本人,有些是身居高位的外交使臣,也有些是打着使节旗号的商人,更多的是作为物品贡献给唐朝的各色伎艺人或奴婢等等。这些人的身分高下极为悬殊,在唐朝受到的待遇也各不相同,从各个不同的层面构成了唐朝对外文化交流的重要内容。
1.使节
据唐代政书记载,从唐初到玄宗开元年间,曾向唐朝朝贡,即与唐朝有过外交使节来往的“四蕃之国”近四百,其中“自相诛绝及有罪见灭者”三百余国,开元年间尚存者还有70国[3]。除了少数属于中国境内周边各族建立的政权外,这些国家或政权与唐朝的使臣往来,构成了唐朝官方对外交往的主要内容。
唐朝政府规定,外国使节至唐,先由边境州县核查使团人数、物品等,使团随员多留在入境地等候,边境州县为使臣及副使二人颁发牒文,乘驿传到京师。接待使节的工作主要由鸿胪寺典客署负责[4]。唐朝将有贡使关系的国家分为五个等级,不同等级国家的使节有不同的待遇。使节初至,先由典客署“辨其等位”,确定不同的接待礼节。对使节的食物供应有不同的名目,“常食料”之外,还有“设食料”和“设会料”,都按使节所在国不同等第配给。陆路使节有“度碛程粮”,海路使节有“入海程粮”,程粮的供应主要依据路途远近[5],根据旅途所需时间的长短来供给,武周证圣元年(695年)颁发的诏书称:“蕃国使入朝,其粮料各分等第给,南天竺、北天竺、波斯、大食等国使,宜给六个月粮,尸利佛誓、真腊、诃陵等国使,给五个月粮,林邑国使给三个月粮。”[6]就是依照了这样的标准。
除了饮食之外,对外国使节日常起居所用什物、患病、死亡等也都有具体的规定。来唐的使节有许多带有贸易的性质,有些干脆就是由商人组成。如果携带物品为“药物、滋味之属”,由少府监或市令选择“识物人”确定价值高下;如果是驼马等物,则由殿中省及太仆寺验阅,良者入殿中供御用,驽病者入太仆充群牧;如果是鹰、鹘、狗、豹之类无从估价的物品,则由鸿胪寺决定价值多少,当使节返国时,由朝廷以“赏赐”的形式付给相当于“贡物”价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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