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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没有实施过科举吗

时间:2009-7-24 13:48:38  来源:不详
卷六〈职员令〉规定「左京职大夫」职掌之一「贡举」项下注引《朱云》:

贡举者,贡与举二事也。何者?(养老)〈职制律〉云:「贡举非其人者」云云。

于「孝义田宅」项下又注云:

(养老.职制)律(疏)云:「贡,谓依(选叙)令,诸国贡人;举,谓别敕令举,及大学送官并为举人者。」(同〈职员令〉规定「摄津职大夫」职掌之一「贡举」项下注引《朱云》亦同)

也就是说地方诸国(相当于唐朝的各州)所贡送参加科考者叫「贡人」,依据天皇别敕而来应试者以及由大学寮经过寮试后而推荐至太政官者,都叫「举人」。由此可知日本《养老律》对于贡与举的定义,与唐制并无二致。

2、应考资格

唐朝之贡举制,不论理论或实际,人人皆可参加;日本之贡举制,理论上虽人人皆可参加,事实上祇以学生为主,学生以外,欲参加贡举,实不可能。[7]前引日本养老〈考课令〉「贡举人」条云:

凡贡人皆本部长官页送太政官,若无长官,次官贡。

《令集解》注引《穴云》:

次官如初条,其判官以下不合贡举。本令,视「部内好学」等,亦如之。户令解说,此条贡人,谓国举生也。

又注引《古记》云:

问:「文限六位以下,若五位以上子若为?」答:「为限年别生文,其五位以上子孙,依学令,皆限年廿一申送太政官。若有贡举者,限年廿一表贡耳。但充色者,从本司出身。(下略)」

其人随朝集使赴集。至日,皆引见辨官,即付式部。已经贡送,而有事故不及试者,后年听试。其大学举人,具状申太政官,与诸国贡人同试。

《令集解》注引《迹云》:

「同试」,谓同时试心耳。

又注引《朱云》:

「与诸国贡人同试」,谓诸国贡人随朝集使十月、十一月至京也。如此,大学举人,十月十一月可举耳。

又注引《穴云》:

「与诸国贡人同试」,谓同时试也。假朝集使十一月一日申送也,(大学)寮亦十一月一日申送也,不合申十月也。

试讫得第者,奏闻留式部。

《令义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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