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就「贡人」资格解释,看来有广狭两义。但对于「举人」,则清楚的指中央大学寮学生,以及应天皇临时制举者。制举者,系临时依需要而诏举人才,目的明确,其资格自亦有特别规定。至于中央大学寮学生,在大宝、养老〈学令〉是指明经生、算学生,另有书学生系隶属于明经科,但书科与算科学生之出仕,系通过寮试即可任任官,这一点与唐制不尽相同。养老〈选叙令〉、〈考课令〉规定贡举科目,则有四:秀才、明经、进士、明法。经七三O年的学制改革后,增设文章科、明法科,才成立与贡举相对应的四科制。此外,在典药寮有医、针两科,可列为贡举科目之一。因为养老〈医疾令〉规定:「医、针生业成送官者,式部覆试,各十二条。」《义解》注云:
谓宫内(省)申官(按,指太政官),官下式部。此宫内先已挍练,故云覆试也。
即其举送过程与大学寮同(见〈学令〉),最后由式部省考试,已具备国家考试形式。其叙位虽不见于〈选叙令〉,但在〈医疾令〉记载其制,故得视为贡举科目之一。惟就〈选叙令〉而言,秀才、明经、进士、明法四科,实是日本贡举考试的基本科目。
3、贡举科名与考试制度
贡举科名与考试制度方面,笔者已有说明,[8]读者可参照,此处略述其要。《令集解》卷17〈选叙令.两应出身〉引《古记》云:
两应出身,谓父荫、祖荫、秀才、明经、进士等,从高叙耳。
《古记》的注解文,是用列举式,明确地指出《大宝令》规定,贡举科目至少包括秀才、明经、进士等三科。同条在《义解》的注解则有不同,其曰:
谓藉父或祖荫,及秀才、明经兼有父祖荫之类也。
这是概括式的说明,故曰:「秀才、明经……之类也」。《义解》这种注解法,显然仿自《唐律疏议》。唐律〈名例律.除名者〉条疏议云:「出身,谓藉荫及秀才、明经之类。」此时唐制科目不祇秀才、明经二科,故云「之类」。《义解》之文意,当同于此。[9]
日本贡举制度定于《养老令》,其蓝本为唐之《永徽令》及《开元前令》,已为学界公认。《养老令》所见的贡举制度,如上所述,包括秀才、明经、进士、明法(见于〈选叙令〉、〈考课令〉、〈学令〉),以及医、针(见于〈医疾令〉)等六科。唐朝似只将医学列为太医署内部的教育事业,故《唐六典》卷14「太医令」条规定诸医针生「若业术过于见任官者,即听补替」。此一项规定,亦见于日本〈医疾令〉,但是日本〈医疾令〉又规定业成的举送办法,则为《六典》所无。依此看来,将医、针科列入贡举科目,若非为《六典》的脱漏,当是日本的新意。
兹将《唐六典》卷二、卷四所见(即唐朝前期)之贡举制度与登第授阶规定与日本《养老令》中〈考课〉、〈选叙〉、〈学〉以及〈医疾〉诸令所见之制度,列一表如下:
附表 八世纪前半叶唐、日贡举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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