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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邦研究的几个问题

时间:2009-7-24 13:48:40  来源:不详
之后,南部两河流域自阿卡德王朝之后,罗马自屋大维之后,都是帝国。我们觉得,《史纲》对“帝国”一词的用法是值得斟酌的。
“帝国”和“王国”是世界通史中经常出现的两个术语,并不限于上古史使用。它们反映两种既有区别又有一定联系的国家形式。简单说来,王国是指以国王为首领的国家,即实行君主政体的国家。但是,国王不一定是专制君主。历史上君主政体有多种形式,如立宪君主制、绝对君主制和等级君主制,等等。总起来说,君主政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国王进行独裁的专制君主政体;一种是国王权力受到一定限制的非专制君主政体。实行专制君主政体的是王国,实行非专制君主政体的也是王国。《史纲》在使用“帝国”和“王国”的术语时,打破常规,有所创新:“王国”一词虽散见于书中,但往往是不得已而用之,全书的原则似乎是将非专制君主制的王国尽量称为“奴隶制城邦或共和国”,将专制君主制的王国都称为“奴隶制帝国”。关于王国与共和国的混同问题,我们将在后文讨论,这里主要谈王国与帝国的混同问题。
从世界通史的角度和一般的使用习惯来看,“帝国”的概念主要不是指实行专制君主制的国家,而是指统治范围较大,超越了自然的地理和民族界限的国家。在历史上,以一个国家和民族为主,通过征服或其他手段,建立起的包括属地、属国在内的多民族国家,就叫作帝国;帝国往往是,但并非一定是专制君主制的国家。斯大林同志是这样描述历史上的一些帝国的:“例如,居鲁士和亚历山大大帝、凯撒和查理大帝等所建立的帝国,这些帝国不曾有自己的经济基础,而是暂时的不巩固的军事行政联合。这些帝国是一些各有各的生活方式、各有各的语言的部落和部族的集合体。”[9]由此可见,帝国这一术语主要反映国家的规模范围和组合构成方面,而不是反映国家的政体方面,这种帝国的概念适用于世界历史的各个时代。在世界上古史上,就埃及而言,一般史书从第1王朝(至迟第3王朝)起就称之为王国[10];只是到第18王朝将领土扩大到叙利亚、巴勒斯坦一带时,埃及才称帝国。就希腊言,亚历山大东侵后建立的才是帝国。此外,学者们还往往将公元前五世纪中叶后的提洛同盟称为雅典帝国。[11]
《史纲》对“帝国”一词赋以新义,采取不同用法,称实行专制主义制度的奴隶制国家为帝国,因而埃及自古王国(第3王朝)起即称帝国,而雅典海上同盟则绝不能称为帝国。这种创新,如果仅限于世界古代史的范围,也未尝不可。但是,“帝国”和“王国”的术语和概念已经或者作为历史名称客观地存在于,或者约定俗成地沿用于整个世界通史。如果凡实行专制君主制的国家皆应称为帝国,就会造成较大的混乱和困难,引起一系列的变动。欧洲历史上“国王”和“皇帝”、“王国”和“帝国”的传统区分,将被打乱。[12]例如,腓特列大王时期的普鲁士就应称为普鲁士帝国,而“大英帝国”这一名称却应由历史上取消,从一开始便改为“大英联邦”;因此,我们在使用和革新这些术语时,应从世界通史的角度作通盘考虑。
三、城邦的经济制度
小国寡民,以城为邦,一城一邦,这是各地城邦所普遍具有的一个外在特征。但是,城邦的特征绝不仅限于此。我们必须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原理来看待作为一种国家形式的城邦制度。因此,城邦的一个本质特征就是它的阶级性。此外,古代城邦是阶级社会最早的一种国家形式,因而它的另—个特征就是保留了不少原始社会制度(如公有制、氏族制、军事民主制等)的残余和外壳。但是,必须注意,那些带着原始色彩的制度和结构在城邦中仅作为其原型的残迹而存在,都已经打上了阶级社会的烙印,受到了改造。研究城邦制度时,我们既要全面观察,又应着重注意其阶级性的方面,而不要过分强调其原始色彩的方面,被表面的公民“公有”、“平等”和“民主”所迷惑。我们先来看一下奴隶制城邦的经济制度。
《史纲》认为,“一切奴隶制城邦或共和国,都不是从土地私有制开始,都有过若干世纪的古代(古典)所有制的历程”,古代所有制“是由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的中间阶段”,其具体内容是:“最早的国家(城市公社,城邦)出现了。土地还是公有的,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城市公社所有(苏美尔的神庙经济,雅典的罗立温银矿,罗马的公有地)、一部分是公民家族私有,而所谓私有,实际上是国家公民共同私有”。此外,还说:“在古代,在奴隶制城邦阶段,小土地所有制(小农业、小农经济)构成城邦的经济基础。”
“古代所有制”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早期著作《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出的;马克思在1857—1858年写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草稿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一节中,对古代所有制又作了进一步的探讨。但是,此后马恩似乎较少对古代所有制作详细的正面论述。1887年,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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