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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邦研究的几个问题

时间:2009-7-24 13:48:40  来源:不详
服劳役。[17]因此,神庙公社的“公有”,不仅对神庙中的奴隶不“公有”,而且对大多数神庙劳动成员也不是真正的“公有”,他们遭受到由恩西为首的神庙上层人士和统治集团以神有和神庙公有的名义所进行的剥削。我们在探讨拉格什城邦的神庙经济时,应注意看到“神庙公有制”掩盖下的阶级剥削的实质。
与保存较多的“公有制”相一致,在奴隶制城邦的早期阶段,私有制尚不太发达。可以说,这是古代城邦在经济制度方面的另一特点。但我们也不宜予以过分强调。关于土地私有制形成的时间问题,思格斯在《起源》一书中讲雅典国家的产生时,一开始就写道:“从有成文历史的时候起,土地已被分割而成了私有财产,这种情形正是和野蛮时代高级阶段末期已经比较发达的商品生产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商品交易相符合的。”[18]此后,又说:“随着商品生产,出现了个人单独经营的土地耕作,以后不久又出现了个人的土地所有制。随后就出现了货币,即其余一切商品都可以和它交换的普遍商品。”[19]在最后的一章,还说:“耕地起初是暂时地、后来便永久地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它向完全的私有财产的过渡,是逐渐完成的,是与对偶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平行地完成的。”[20]看来,土地私有制的确立,是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末期,早于货币的出现,与一夫一妻制的形成相同时,因此大概不晚于奴隶制城邦的建立。当然,我们应该实事求是,如果大量的历史材料证明,一切奴隶制城邦确实如《史纲》所说“都不是从土地私有制开始”,恩格斯的个别论断不是不可以修订,但这要特别慎重。
以雅典为例,据当代英国著名希腊史学者哈蒙德研究,雅典早期全体居民分别组织在12个胞族之中,胞族成员分属氏族和归化民组织(guilds,orgeones)两个团体。氏族成员从事农业劳动,是阿提卡全部肥沃土地的所有者,但其土地不得转让。若家庭绝嗣,土地归氏族。氏族成员负债,不以地产而以其产品抵押。若破产,氏族成员全家依附于其地产,无限期地向债权人交1/6产品,沦为六一汉,其土地立“债石”(horos)为记,表示这块土地及依附于它的家庭已失去自由。归化民组织成员多来自外邦,地位及势力低于氏族成员,主要从事工商业活动,其财产可以通过出售或遗赠转让。归化民组织成员负债,以其财产和家庭人身抵押。若破产,债权人可将负债者及其家庭出卖为奴。[21]照此看来,氏族成员的土地不能转让和抵押,氏族对土地有最后的所有权。在这个意义上,氏族成员对土地的家族私有,也可以说是全体氏族成员的共同私有。但是,当破产氏族成员沦为依附于土地,失去自由的六一汉时,他们实际上已失去了土地。立有“债石”的土地,实际上已为债权人所掌握。在这种情况下,强调氏族成员共同私有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反而可能掩盖土地兼并和阶级剥削的现象与事实。另一方面,归化民组织成员的财产可以转让,本人及家庭可以沦为债奴,他们的财产可以说是完全私有的,不见得属于全体胞族成员共同私有或全体国家公民共同私有。而归化民组织成员未必都不是公民,其财产未必不包括少量的贫瘠土地。总之,就雅典来说,在奴隶制城邦的早期阶段,是否完全没有土地私有制,对全部土地是否都实行城市公社公有和国家公民共同私有的“公有”制度,这些问题都值得作进一步的研究。
四、城邦的政治体制
以城为邦的“城邦”与“帝国”一词相类似,主要反映国家政权的规模和组合方面,而不是政体方面。“国家形式极其繁杂。”[22]奴隶制城邦的政体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地点等历史条件的不同而有变化发展。
西方传统史学往往把雅典的政治体制的发展看成是城邦所实行的各种政体及其更替的典型,这种观点是有局限性的,因为它既没有考虑把城邦制度推广到更大的范围,结合更多的地区进行比较研究;也未能把握住国家的阶级实质来考察城邦制度。
《史纲》则不同,它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出发,结合古代世界各个地区来探讨城邦制度,这是其超越前人之处。但是,从前面的有关引文中,可以看到一个特点,即《史纲》在谈到城邦时,几乎总使用“奴隶制城邦或共和国”这样的术语。乍一看来,令人有些费解:既然在论述城邦,那就直接使用“城邦”一词,不是更干净利落,何必总加上“或共和国”?然而,仔细体会一下,就会感到这一用法似乎是有深意的。首先,《史纲》作者大概认为城邦即共和国,也就是说城邦都(或基本上)采取共和国的形式。其次,强调城邦即共和国的目的大概在于批判“东方专制主义论”,说明城邦制度存在于早期古代世界的一切地方。东方并不例外,而城邦即共和国,所以东方在进入文明时代时也实行共和政体,绝不是自古就在专制君主的统治之下。
如《史纲》所批判,“东方专制论”是完全错误的理论,东方国家决不是自始至终都实行专制主义君主政体,西方也并不是没有专制制度,罗马帝国就是一个庞大而完备的专制国家。但是,如果把城邦与共和国等同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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