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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代汉文译著与回族穆斯林宗教法律文化的传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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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48:4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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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伊斯兰教具有宗教、法律、伦理三位一体的特点,伊斯兰教法不仅约束着穆斯林的内心世界,也约束这他们的外部行为。伊斯兰教法包括宗教功课、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三方面内容,随着伊斯兰教在中国的传播,开始了伊斯兰教法律文化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冲突与融合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是伊斯兰教中国化的必经之路,明清时代回族学者汉文译著对这一过程产生了较大影响。本文依据文献资料研究了汉文译著活动与教法的传布诸问题,试图从一个方面揭示伊斯兰教中国化的历程。 【关键词】伊斯兰教法 回族 著译 学术界认为,回族的形成是在明代,其标志是汉语成为回回民族的共同语言。随着母语的丧失,回回穆斯林中能读懂伊斯兰教原文经典,准确把握教义、教法者越来越少,引起了严重的宗教危机。“吾教之流于中国者,远处东极,经文匮乏,学人寥落,既传译之不明,复阐扬之无自。”[1]倘有教门之家,尚存三分回回气象,“庸常之辈”,“止知为我教中人,至教之所以为教,究懵懵焉,而莫得其指归,即娴熟经典亦不过记述讽诵而已。间有稍通教律,时亦讲论,又多曲为臆说,骇人听闻,不知者遂奉为典型,彼亦自以为是,而不知返。”[2]回回群体在语言、服饰、姓氏等方面汉化之后,伊斯兰教实际上成为维系民族存在的重要表征,宗教的衰微理所当然引起了回族学者的警觉。教法知识的匮乏使穆斯林的行为规范面临失控是促发汉文译著活动的重要原因。 伊斯兰教是一种律法型的宗教,具有宗教、伦理、法律三位一体的特征,伊斯兰教法(shari’at)不仅约束着教民的内心理念,也约束这他们的外部行为。对于回族穆斯林来说,坚守宗教信仰必须面对另一个问题:如何协调伊斯兰教规教律与中国传统法律及行为规范的关系。正统的伊斯兰社会是政教合一,被视为真主法度的伊斯兰教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对中国内地的穆斯林来说,具有至高无上地位的则是封建国家的世俗法律,成熟于阿拉伯半岛的伊斯兰教法律文化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间必然存在的冲突,给虔诚的教民遵行教法带来困难。伊斯兰教法包括宗教功课、民事法律规定和刑事法律规定三方面内容,冲突主要来自后二者。如何做到既要保证回族穆斯林社会在母语丧失之后,仍能受到宗教法律教育,规范穆斯林的生活方式,维系民族的存在,又要弥合伊斯兰教法与中国传统法律规范的冲突,为教民遵守国法与教法提供指南,成为汉文译著家们必须解决的问题。所以汉文译著活动在回族发展史及伊斯兰教中国化进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利用文献资料,勾勒历史上伊斯兰教法学经典的汉文译著活动,探讨明清时代的汉文译著对伊斯兰教法律文化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关系的阐释,从一个方面来揭示伊斯兰教中国化的进程。 一、从“净经不译”到“汉启他补” 伊斯兰教的宗教经典是伴随着穆斯林的在华活动而传入中国的。穆斯林文献《苏莱曼游记》在记载唐代在[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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