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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代汉文译著与回族穆斯林宗教法律文化的传布

时间:2009-7-24 13:48:42  来源:不详
、游天房、小净、大净等事。诚信,此为天命应当,隐昧者成外教之人,遵行者得此回赐,失撇者即坏人也,今世宜受责杖,后世仍受火刑。”2、Wajib,“亦是主命,但未在天经中所谕,乃贵圣宣传”,“遵行者得其回赐,失撇者应受罪责。”3、Sunnat,“乃圣人之行”包括两类,“一等是定要行的,□不可撇”,“一等是任意行的,行有赏,失无罚。”Farid,Wajib 和sunnat中的第一类,在“艾哈卡姆、赫姆塞”中合在一起称作“义务的行为”(Faridah)。4、 Mustahabb,“圣人曾时行时止,此为附余之功课,行得赏,失无罚”。此条和Sunnat中第二类行为合在一起在“艾哈卡姆·赫姆塞”中称作“可嘉的行为”(Mustahabb)。5、Mubah,“乃主在人上做了相应的,无有赏罚。”该项行为在“艾哈卡姆·赫姆塞”中也称作Mubah ,意为“准许的行为”,是指教法在特殊情况下破例准许的行为,如教法规定成年穆斯林每年莱麦丹月必须斋成,但许可病人、产妇、旅行者可以暂不斋戒,待日后方便时再补。6、Haram,“乃主在真经中所禁止的,即如饮酒、无故杀回回、行奸淫、放利帐,行亏害等事”,“忌行者得其回赐,营干者即坏人也,今世受其惩治,后世难辞火刑。”“艾哈卡姆·赫姆塞”中有此条,称“违禁的行为”。7、Makruh,“此乃圣禁,即如男子衣绫锦、留须顶、与花尖妇女乘马、饮马乳等事”,“忌受者得回赐,营干者有罪咎”[34]。该行为在“艾哈卡姆·赫姆塞”名称相同,称作“可恶的行为。”
法律、宗教与道德的一体性是伊斯兰教法的突出特点。以真主名义降示的条规,大多强调“劝善戒恶”,较少具有强制性,伊斯兰教法的最高审判是“末日审判”,(Yawm al-Akhir),审判的结果是“天国”(Jannat)与“地禁”(Ahirat)之分。明清回族学者汉文译述中对教法的阐释,突出地显示了这一特点。许多著述从伊斯兰教精神出发,网织起信徒从精神生活到物质生活的规范,不厌其烦地阐明何种行为被允许,何种行为不允许,将顺命与逆违的赏罚却推向了道德法庭。王岱舆《正教真诠》中指出,真主握有“治世之权”,为人类设置了天国与地禁,“为善者自有善酬,为恶者自有恶报。善恶循环,丝毫不错,非同世法,或有幸免。惟真主精明至公,作善作恶,今世任从;或赏或罚,后来不易。”[35]相对于王法五刑之属,真主的法律是至高无上的,“设若天地之主,不与善人升天国,何以为能爱人;不降恶人于地禁,何以恶人。盖今世之赏罚,未能体贴其心,心待后世以天阙地禁,报其意念之当然,绝无一丝之枉屈,虽千万世以前,及千万世以后,万事万物在真主无一不明如现见也。”[36]马注《清真指南》中对天国、地禁和末日审判的描述更具有代表性。他写道:亡者入坟之后,便有天仙“倏至面前,将尸骸复苏,扶坐窑内,手执火刑”,考问亡者信仰,若按伊斯兰信仰回答无误,天仙便给予安慰,“俄倾,坟内宽亮,通乎天堂,光明快乐”。“若抗命之人无言可答,天仙以火刑笞之,捶击之下,疼苦无休。……俄倾,坟内窄狭,通乎地狱,黑暗无光。”在“复生之日”,在真主面前,行善者面白,作恶者面黑;递交文卷时,好人用右手,歹人用左手。真主将天秤架起,“好重,准进天堂;歹重,赶送地狱”,今世的亏欠也将了结,“今世无故打人一下,此日偿还七十下;无故砍人一刀,此日偿还七十刀。”然后众生过一座叫色喇特的桥,“惟凭七事始能得过:一认主,二礼拜,三施济,四把斋,五游天房,六孝父母,七妇从夫命。主赐王牌一面,遮其烟焰险峻,其疾如雷,登于天境。若七事未周及无一善,寸步难移,堕于永狱。”[37]马注还引《天经》(《古兰经》)说:“的实,一切顺命好人俱属天堂,一切逆恩违命主上吩咐是地狱。”[38]一些汉文译述还明确地给出了人在现世生活中的善恶之行在末日审判中将受到的具体奖惩。对于不礼拜者王岱舆说,“后世公判之日,罚之甚重,不生不灭,无了无休,较诸禽兽犹不若也。”[39]马注也说,“后世考算日期,先从拜礼。拜礼不遵,余功无济。若无故撇失一番,按每番惩以六千四百年之火刑,一年八十月,一月八十日。光阴如此其长,火狱如此其苦,吾故表而出之,以告夫天下万世之为圣人教生者。”[40]对于“不取债于艰难之人”及“为仇人取和”的好人,真主在天堂中用明珠筑亭,回赐给他们[41];对“吞食利钱,遇孤寡而不能周济,酷挤无告,叠算贫难”者,真主命天仙以铜汁倾入腹中,声如猪喊,腹如大山,欲立不起,蛇蝎咀毒[42];对“行奸男子,贪爱他妇,厌弃已妻”者,天仙用火棍笞挞,令食臭肉,入腹皆成火块,灼烂脏腑,其声如驴[43];对“行奸女人,憎恶自夫,淫奔乱义”者,“倒悬其乳,天仙用火刑笞挞,其声如牛”[44]。
刘智编译的《天方至圣实录》一书为中国穆斯林介绍了有关伊斯兰教法源起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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