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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代汉文译著与回族穆斯林宗教法律文化的传布

时间:2009-7-24 13:48:42  来源:不详
,食  而  。鱼馁肉败不食,色恶、臭恶、失饪、不时、沽酒、市铺皆不食。至于祭肉亦不出三日,出三日则不食。此皆摄其性、固其命、体天地生物之心,不致有伤性伐命之咎。世之人多知尊孔子、敬孔子,其能行孔子之言而不食其不食者,果有几人?”[51]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它重公法而轻私法,刑法发达,体系缜密,而在民事法规等领域则显得薄弱;伊斯兰教法则是一种私法文化,在宗教功课、民事、商事等领域较为发达,刑事法规则较为简陋。二者具有互补性,这种互补性给伊斯兰教法在中国社会的存在和延续提供了可能。但是二者也具有冲突的一面,特别是刑法方面,明清之际的回族学者较为注意这一点,他们在编译教法学者著作时,不是全文翻译,而是审慎地作了选择,回避了那些有可能引起冲突的教法内容,以《天方典礼》而言,“礼法原有全书,因其浩繁,特择什百之一二,提其大纲,撮其紧要,详其注解,便于读也。”[52]如果我们将《天方典礼》同刘智所参阅过的《设理合伟嘎业》两书的目录对比,我们不难发现,《设理合伟嘎业》中“刑罚篇”、“圣战篇”、“税制法篇”、“叛教者篇”、“拾弃婴、拾遗物及其他篇”等内容,《天方典礼》中未涉及。《礼法启爱》是一部未编辑完的教法书,在结尾处编者说:“按《礼法经》,此下尚有数册,专言人道,因年老事烦,未暇采集,故仍缺之以俟将来。”笔者将《礼法启爱》与《设理合伟嘎业》一书目录相对照,发现最大的不同还是后者有“刑罚篇”、“圣战篇”、“税制法篇”、“叛教者篇”、“拾弃婴、拾遗物及其他篇”。我们有理由相信,刘智与马复初在教法选译方面的考虑是一致的。在中国的现实社会中,刑法是封建统治者手中握有的权力,向教民宣传与世俗法相冲突的教法内容,只可能引起教民从理念到行为的矛盾,遭至祸端,回避教法中的相关内容,当然是汉文译著家们的最好选择。
汉文译著的作者们还提醒教民要忠诚世俗君主、遵守世俗法律。刘智在《天方典礼》中论及君臣之道时说,“君者,主之影,忠于君,即所以忠于主也。”[53]“王者,代真主以治世者也。王者体主,若影之随形。”[54]“念主而忘君,非念主也;念君而忘主,非念君也。”[55]中国穆斯林学者由“真主之明命,合当地之风俗”[56]的圣训出发,推导出遵守世俗法律的结论,到了近代,更演变成“回教人遵从所在国法令,固属天命也。”[57]王岱舆在《正教真诠》中论及孝道时说,为人之子“不知法,轻犯宪章,累及宗族”是令人憎恶的[58],马注则极其明确地将“毋犯国法”作为孝道之一[59]。马复初试图解释正统教法与中国穆斯林现实间的出入,“天方与中国,语言文字不同,是以中国穆民之事,考之经典,往往有不合者,盖前圣所断者系方言,而中国所言者,皆汉语。”不过他也提醒教民,在教法和国法有可能抵牾的时候,行为要慎重,“中国风俗亦有出妻之律,但在后,咸以为至耻,必有中  之丑,方可出妻,而出妻必  之于官,而官又不据行离异,必妇有显淫,始判分离。凡我穆民,于出妻之言,宜加谨焉,盖既言出,论教典已为有据,而论国法,又难径行。若畏国法则悖教典,若废教典则为大逆。况言出复御直若奸淫,不若慎言,以免招愆。”[60]据《婆兮事略》中说,当云南回民起义爆发时,马复初曾经劝告马如龙:“我们回教在中国内很少,若与汉教争斗,终要失败的。我们所赖以存在的,就是道德与法律。不道德的行动,犯法律的事情,照儒家书理是不做不得的,照回教经义更是不能违犯。若是我们重道德,守法律,人不重道德,不守法律,欺辱我,侵害我,我还可以诉法律。若果我们违犯法律,还有甚么保护我(们?)”[61]


 
[1]《修建胡太师祖佳城记》,载冯增烈《“建修胡太师祖佳城记”碑叙》,载《中国穆斯林》1981年第2期。
[2]定成隆:《天方典礼》跋,《天方典礼择要解》,京江童氏重刊藏板。
[3]张星烺:《中西交通史料汇编》第二册,第201页。
[4]道森编:《出使蒙古记》,汉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203页。
[5]马金鹏译《伊本·白图泰游记》,宁夏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51、556页。
[6]《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第168页,《古兰经》条。
[7]唐纳德·丹尼尔·莱斯利、穆罕默德·瓦塞尔著,王东平、邵红英译《刘智所使用的阿拉伯文和波斯文资料》,《回族研究》1998年第4期。
[8]日本学者桑田六郎认为该书系马哈茂德缩写,胡格斯则认为是由马哈茂德之孙欧拜都拉缩写,本人倾向于后者,因为在《设理合·伟嘎业》一书原序中,欧拜都拉写道:“当鄙人看到许多人学习懒于背记《伟嘎耶》时,曾经编写过含有求学者必读教法知识的一个《简本》。”见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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