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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代汉文译著与回族穆斯林宗教法律文化的传布

时间:2009-7-24 13:48:42  来源:不详
展的历史。以波斯语文献(“法而西”,Farsī)《忒尔准墨》(Tarjamat  i  Maulud  i  Mustafa)为蓝本的《天方至圣实录》是一部编年体的穆罕默德传记,也是一部关于早期伊斯兰教史的著作,刘智在《天方至圣实录》“凡例”中说本书“凡兴废大事必书,创制大典必书”,所以宗教各项法规和制度的起源和完善,自然也就成为该书的内容之一。据笔者初步罗列,该书记载穆罕默德领命立法及处决案件二十余事,立法内容涉及宗教五功、婚姻丧仪、民事、刑事、圣战等方面,其中大部分立法在“迁都”(即希吉来,hijra)之后进行。本书采用纲目体例编写,在“纲”中概括立法事件,在“目”中详细叙述此法规出现的背景、立法的目的,立法的内容等。《天方至圣实录》注重溯源,按刘智自己的话说,他之所以著《天方至圣实录》就是为了“明教道渊源之自出而示天下以证道之全体也”[45],可以说,《天方至圣实录》极大地丰富了中国穆斯林的宗教法律史知识。
明清汉文译著活动中,穆斯林学者所表述的伊斯兰教法的有关内容,从教法学派上讲属于逊尼派中哈乃非教法学派的理论。例如,刘智在编译《天方典礼》时参照的教法经典主要是哈乃非派的;马复初《礼法启爱》中涉及的一些内容,如婚姻中排斥乳亲的规定,出妻时偏重行为不重动机的规定等,仅见于哈乃非派理论。教法学派的具体名称是在马复初以后的著述中明确地提出来的。他在《礼法启爱》卷二“原礼篇”中说:“圣人既没,群贤继起,有哈乃飞者,实吾教之先觉,推演天  ,阐发圣训,制礼法以垂教于天下万世,而莫敢或越。”在《四典要会》卷四《正异考述》中又说:“圣人之后,四大名贤,各有传法,皆为正学。吾门之首领,名候乃非,苦法人氏,生于至圣迁都八十年,终于一百五十年。……乃圣教中独雄,超天下而无并焉,所有礼法之权衡,由是而出,万世之绳墨,从此而定,其后纵有奇才大志,断不可外其规矩也,外规矩而另立章程者,定为迷异之徒。”成书于光绪年间的《清真释疑补辑》中还提到了逊尼派中的其他教法学派:“圣人去世,道传配贤四人,四配之后,传与哈乃飞、沙非尔、马立克、哈白里四大掌教,中国之清真教统,即哈乃飞所传也。”[46]
 
三、“以儒诠经”与教法中国化
明清回族学者汉文译著活动在译介伊斯兰教法律文化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个重大的问题:即如何处理好伊斯兰教法与中国传统文化,包括儒家思想及传统法律文化间的关系,如何更好地适应中国化了的穆斯林群体,如何减少来自教外的压力,因为伊斯兰教法律文化毕竟是一种由境外传入的、产生于中世纪阿拉伯社会的文化体系,它与中国传统社会还是存在着巨大差异。
“以儒诠经”成为汉文译著活动中学者们解决文化差异问题的重要办法。从术语的借用到理论体系,回族学者们竭力将教法附会于儒家学说。刘智说,伊斯兰教“虽载在天方之书,而不异于儒者之典;遵习天方之礼,即犹习先圣先王之教也。圣人之教,东西同,今古一。”[47]马注也说,“回之与儒,教异而理同也”[48],“儒者之学犹衣,清真之学犹食。无衣则寒,无食则饥,寒则关于身,饥则切于命。”[49]明清汉文译著着意使用儒家术语,刘智在《天方典礼》卷十九“婚姻篇”译介伊斯兰婚姻制度时说:“婚姻为人道之大端,古今圣凡,皆不能越其礼而废其事也,废此则近异端矣。清真之礼,出自天方圣教,而儒家之礼,多相符合,虽风殊俗异,细微亦有不同,而大节则总相似也。故予于序礼解事处,多原儒语,以明其义。盖欲此地人知所解耳。”所以刘智在下文中使用了“问名”、“纳定”、“纳聘”、“请期”等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中的名称。在教法体系中,刘智将念、礼、斋、课、朝归为“五功”,把属于社会伦理关系的内容归为“五典”,将伊斯兰教伦理同儒家伦理联系在一起。王岱舆在《正教真诠》中还创造性地将伊斯兰教的五功与儒家文化提倡的仁、义、礼、智、信之间划上等号,按照他的解释,“五常”(王岱舆将五功称为五常)之首曰念,感念真主之恩,人就有了仁心;五常之二曰施,施的举动可以称为义;五常之三曰拜,拜真主,拜君亲,可谓知礼;五常之四曰戒持,懂得并遵行戒持可以称得上智;五常之末曰聚,这是穆斯林与主的约定,全约之谓信[50]。回族学者在自己的著述中尽可能使用儒家经典来支持某项教法的内容。例如,伊斯兰教法在日常生活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它的食物禁律,因为不同于教外者,所以招致诸多猜忌,金北高《清真释疑》中则依据儒家经典予反驳,称这种指责是“未读孔子书矣!《乡党篇》中不食者甚多,如割不正不食,不得其酱不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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