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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代汉文译著与回族穆斯林宗教法律文化的传布

时间:2009-7-24 13:48:42  来源:不详
音译,专指“教法学”、“教律学”,可见,在中国回族穆斯林的观念中,教法学是伊斯兰教中最重要的两种学问之一。白寿彝先生中也指出,在明清穆斯林汉文译著活动中,特别是王岱舆至刘智阶段,译述者“其兴趣几全限于宗教哲学和宗教典制方面。”[15]
在伊斯兰教传入中国后相当长的时期里,汉文文献中对伊斯兰教法与伊斯兰教本身并不区分,如称“大食法”、“大食教度”,“回回法”等等,在明清汉文译述中,这一现象彻底改变,回族穆斯林学者从意译和音译两个方面给出了伊斯兰教法的名称。王岱舆在《正教真诠》中区分了伊斯兰教、伊斯兰教法、世俗法三个概念:他用“清真正教”[16]指宗教本身;用“世法”[17]指代世俗法律;对伊斯兰教法,他又区分了《古兰经》立法和圣训立法两个层面,他使用了“明命”、“教律”[18]、“经律”[19]三个名词来表述《古兰经》立法,“明命”一词使用最多,《真圣篇》中说,所谓“明命”是指真主传命天仙 (明证)给认主之人(经旨)所传有关命禁赏罚的法令(法令),“吾圣之时,降传明命,六千六百六十章,始成天经全部”。这正好符合《古兰经》立法的神启特点。在《夫妇篇》中,王岱舆说:“正教结婚,乃真主明命,违此者逆矣。”在《利谷篇》中称“月利生财,积谷待价”,“有违明命,背匿大恩。”关于《圣训》立法,王岱舆使用“圣则”一词,说“圣则者,至圣之行持”,它包括“圣修”和“圣法”两个方面,“圣修”可理解为“圣人自行之事”,“圣法”可以理解为“圣人命人所行之事”[20]。马注《清真指南》一书在言及伊斯兰教时,使用了“圣教规矩”[21]、“教规” [22]、“教规礼体” [23]、“清真禁律” [24]、“经律”[25]等概念,以经律为例,《清真指南》卷十《左道通晓》中说,“按经律:回辉饮酒者,杖八十皮鞭。禁戒后复饮,倍杖。若用药入酒中,以妖术狐迷淫乱者,绑至市场,乱石打死。”下文中又说:“清律:凡造谶纬、妖术妖言、左道惑众者斩。从者杖一百,徒三千里。”两者对照,可知“经律”一词指代伊斯兰教法无疑。从刘智至马复初,倾向于用“礼法”一词来指代伊斯兰教法律,例如刘智《天方典礼·采辑经书目》中多部教法学著作被冠以“礼法”的汉文译名[26],刘智父子还曾翻译过一本大部头的教法学著作《天方礼法书》,马复初则有《礼法启爱》。用“礼法”来指代教法,也符合伊斯兰教法法律与道德不分的特点。马复初说:“礼法实教道之权衡,若稍有损益,即流弊百世,赫赫天法不可逭也。”“凡我同人,当以礼法为先务。”[27]
阿拉伯语中伊斯兰教法的专用术语Shari’ah一词的音译也出现在明清汉文译述中,刘智《天方典礼》和《天方至圣实录》中将其译作“舍礼二”[28],伍遵契《归真要道》中译为“设理而忒”[29],《教款捷要》则直接引用其阿拉伯原文         不汉译[30]。需要指的是,中国回族穆斯林学者是在讨论苏非派宗教功修阶梯“三程”(三乘)理论时引入这一概念的。刘智《天方典礼》中说:
乘,载也,载诸法义,以备求道者次第取法也。初曰礼乘,方云舍礼二,总载天道人道,一切事功之条例,此勤德敬业者所取法也;进曰道乘,方云脱礼格,总载人理物理尽人合天之法程,此穷理尽情者所取法也;终曰理乘,又名真乘,方云合几格,总载无我无物天人一致之微言,此克已完真者所取法也。
按刘智的解释,礼乘(舍礼二)是“总载天道人道,一切事功之条例”,所谓天道是“敬服五功”,所谓人道是“敦崇五典”,再加上“一切事功”,礼乘(舍礼二)包含伊斯兰教法的全部内容[31],在《天方至圣实录》中,刘智更是明确地指出,舍礼二就是“一切教法”[32]。
马注在《清真指南》中论述穆斯林五时礼拜时说,“穆民受此五课恩典,束乎身者则有四城:一曰礼体之城,于人如衣;二曰瓦直布城,于人如身;三曰损纳特城,于人如心;四曰法理则城,于人如命。礼体坏则瓦直布坏,瓦直卜坏则损纳特坏,损纳特坏则法理则坏,法理则坏则轻车熟路,在在火狱。”[33]法理则(Farid)又译“天命”,损纳特(Sunnat)又译“圣行”,瓦直布(Wājib)又译“当然”,礼体则相当于副功(Mustahab),这实际上是从逊尼派教法学角度对礼拜中的行为加以区分,不同的行为,履行与否,教法的约束力是不同的。到马伯良编译《教款捷要》时,按照逊尼派教法学理论,将穆斯林可能涉及到的全部行为加以划分,共七大类,比通常所说“艾哈卡姆·赫姆塞”(al-Ahkam al-khamsah,意为“五判断”、“五大行为”)要细。《教款捷要》提到的Sharī’at七类行为是:1、Farid,“乃主在天经中所谕之命,如五时拜、钦月斋、散天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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