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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府兵简点及相关问题研究——以敦煌吐鲁番文书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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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48:4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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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其中第13片存5行,3行残“入卫士”三字,联系第10片1、2行所记“口四卫士入职资”、“口一终制入职资”,第12片3行所记“白丁入残疾”,可知“入卫士”前所缺当为白丁口数。唐长孺先生曾对本文书有过精湛的分析,认为该帐属“繁式”户口帐,应造于唐高宗永徽二年(651),并指出文书中“入卫士”与“入残疾”、“任里正”、“后加白直”等一样,都是“从输入不输”。[46]由此可知,西州某乡在永徽二年有若干白丁被点为卫士,这对同年有4名卫士“入职资”后所造成的府兵缺额,正好是一个补充。按唐制,“每定户以仲年(子、卯、午、酉),造籍以季年(丑、辰、未、戌)”。[47] 敦煌、吐鲁番等地所出籍帐业已表明,唐朝在开元二十三年以前是严格按照此制造籍的。[48]据吐鲁番所出《唐开元二十一年(733)西州蒲昌县定户等案卷》,[49]蒲昌县定户等在开元二十一年末,而造籍时间则“起正月,毕三月”,如果卫士简点也是三年一次的话,其时间放在造籍之后的下半年当最为理想。然而,永徽二年为辛亥年,既非造籍年,也非定户等年,西州却在该年简点府兵,说明它们之间并不存在时间的一致性。 据菊池英夫先生所制作的《府兵简点年次推定表》,仪凤三年(678)或调露元年(679)为府兵简点年,其后是开耀元年(681)或永淳元年(682),永隆元年(680) 为庚辰年,并不属府兵简点年,但前揭吐鲁番所出唐永隆元年(680)西州军团文书表明,该年西州进行了府兵简点;再以永隆元年为简点年,按“三年一简点”之制往后推,府兵简点之年应为683、686、689、692、695、698、701等诸年,而圣历二年(699)为己亥年,按理不属简点年,菊池先生的《府兵简点年次推定表》也未列入其中,但上揭敦煌吐鲁番文书同样证明,圣历二年沙、西二州府兵简点活动照常进行。菊池先生还认为,咸亨三年十二月朝廷颁下简点格,该年可能并未进行简点,而从次年开始实行新的三年一简点。吐鲁番哈拉和卓103号墓所出《唐自书历官状》1-2行载:[50] 1 从咸亨三年简点蒙补旅帅已来,至四年中 2 从果毅薛逖入疏勒,经余三年以上。 状文记某人于咸亨三年(672)被补为旅帅,按旅帅乃折冲府中下级军官,因此,文书中所提及的“简点”,即指有关府兵之简点。易言之,咸亨三年府兵简点活动照常进行。按府兵之简点时间在每年的九、十月份(详见下文),而朝廷在咸亨三年十二月颁发简点格,二者时间前后并不冲突。因此,该简点格之颁布,应是用于次年及以后诸年的府兵简点。 其实,前揭《令义解》卷5《军防令》“凡非因简点次者”条下“谓计帐之时也”的注释,业已明示了府兵简点与计帐之间的关系。据同书卷2《户令》,日本国计帐每年一造,具体时间在每年的六月三十日以前。[51]唐代计帐亦为每年一次。[52]按常例,计帐使要在每年的六月一日把计帐送交尚书都省,[53]则全国各地计帐时间必在此前。而府兵的简点时间在九、十月间,二者之间的前后关系是显而易见的。进言之,地方官府对府兵的简点,主要依据的应当就是在此之前业已完成的计帐。 既然开元六年以前府兵简点是每年一次,那么此后的调整又是怎样的呢?持开元六年以前“三年一简点”说的学者认为,此后实行的是“六年一简点”。这一观点所依据的就是上揭《新唐书·兵志》的记载。不过,此说存在两方面的疑问:首先,如果开元六年以后实行府兵“六年一简点”,那么,为什么在开元十年始撰的《大唐六典》中只有“三年一简点”之记载,却无这方面的记载呢?其次,若此说成立,则开元十二年(724)方为府兵的简点之年,但前揭敦煌吐鲁番文书业已证明,早在开元九年时,沙、西二州俱在进行府兵的简点,而且是据格简点卫士,这恐怕并非仅仅是沙、西二州的个别行动,全国其它地区亦当如此。因此,《新唐书·兵志》“每六岁一简”之记载可能有误。而据《大唐六典》及《唐令拾遗》“军防令”之记载,开元六年以后府兵已改为“三年一简点”。这一认识既不存在上述疑问,又可因此对有关府兵简点问题得到贯通的理解。 据前揭敦煌所出《唐开元十年(722)沙州敦煌县悬泉乡籍》与《唐开元十年(722)沙州敦煌县莫高乡籍》,沙州是在开元九年“奉其年九月九日格”简点府兵的,其简点时间当在九、十月之间。又上揭吐鲁番阿斯塔那191号墓所出《唐史卫智牒为军团点兵事》记西州兵曹牒问前庭府五团有关所点府兵情况,时在永隆元年(680)十月廿五日,则当年西州府兵简点必在此前不久。据此判断,每年的九、十月份当即府兵简点的具体时间。这一时间,正是秋收结束的农闲之日,与各地上交兵部卫士帐的时间(每年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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