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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二年律令》中的“卿”“卿侯”——兼与高敏先生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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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49:38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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徹侯既有封国以食租税,则无须再受赐田。由此,我认为徹侯和关内侯当分两个档次,也不可以统称为“侯档”。[1]有田宅数,若“卿”为一爵名,即使是位在关内侯之下五大夫之上,也应当在其它律文中有赐田宅之数,然它处亦未有赐田宅之文。依此看来“卿”并不是某一爵名。在它处律文中多云“卿”、“卿以上”、“卿以下”如何如何,而把“第十级左庶长至第十八级大庶长”一概不提,仅以“卿”字代替。我们且看有关诸文: (三)《赐律》简291,292文(第173页): 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关内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褭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 (四)《傅律》简359,360文(第182页): 不为后而傅者,关内侯子为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褭;卿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褭,它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它子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 (五)《置后律》简367,368(第182,183页): 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无適(嫡)子,以孺子□□□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侯〈後〉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褭,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褭后子为公士,其无適(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 由(三)至(五)律文可知,二十级爵名除第十级爵左庶长至第十八级爵大庶长之外,其它爵名全都有,而每当言及这些爵名时都以“卿”字代替,这已十分明显说明了“卿”就代表了这些爵级。李均明先生在其文中[2]也把这些爵名归为“卿”档,甚是。“卿”非指某一爵名,而是包含了从左庶长至大庶长这九级爵在内的爵档。《汉书·爰盎晁错传》云:“郡县之民得买其爵,以自增至卿。”陈直先生在《汉书新证》[3]中指出:“卿疑为汉代高爵之泛称,如朱博传之称王卿是也。”陈先生的怀疑是正确的。据以上三律文,我们已能清楚地知道“卿”非某一专指爵名,而是特指。这样,我们就可以很容易地理解其它几处言“卿以上”或“卿以下”的真正含义了。 (六)《传食律》简236文(第165页): 使非吏,食从者,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吏皆以实从者食之。 (七)《田律》简255文(第168页): 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 (八)《赐律》简289文(第173页): 赐棺享(椁)而欲受齎者,卿以上予棺钱级千、享(椁)级六百;五大夫以下棺钱级六百、享(椁)级三百;毋爵者棺钱三百。 (九)《户律》简317文(第176页): 卿以上所有自由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稿。 (十)《傅律》简364文(第182页): 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 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 根据(六)至(十)律文,与前文(一)至(五)作个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引文(六)(八)(十)中所云“卿以上”指含“卿”档级爵和徹侯、关内侯在内的爵级,他们属于高爵,可以依此四律文享受的政治、经济特权,而其它爵级则不能享有;“卿以下”则指从一级爵公士至九级爵五大夫在内的所有爵等,并不含“卿”级爵在内。(七)文讲的是较低等的爵位拥有者可以获得刍税减轻的权利,然与(九)之规定的高爵“不租,不出顷刍稿。”相比还是相差很大,“卿以上”由于爵高而还享有更多权益。[1] 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已经知道了“卿”的真正含义了,它绝非一个爵名,而是特指左庶长至大庶长这些爵。那么,我们又如何认识“卿侯”这个问题呢?前引文(五)有:“疾死置后者,徹侯后子为徹侯……关内侯子为关内侯,卿侯〈後〉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褭,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褭后子为公士……”高敏先生在引用此律时有个别文字却有出入,且看高先生的引文:“……关内侯子为关内侯,卿侯后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五大夫……”“卿侯”之“侯”原简图版本残缺,为整理小组依残简所加,故用“□”标出,因二字在繁体字上颇近,故在其后用“〈 〉”加释“侯”就是“後”,整理小组之意已明,即当释为“卿后子”。而且依据上下文的行文来看亦可断出。原简图版并未断开,只是“后”字残缺左边,即“卿”和“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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