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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二年律令》中的“卿”“卿侯”——兼与高敏先生商榷

时间:2009-7-24 13:49:38  来源:不详
子”之间只为一字之空,而高先生却把整理小组的标释符号变成了两个字。“卿侯”一词仅在此处出现,它处未见出现,史书中亦不见有此记载。睡虎地秦简《律答问》(第182页):“‘擅杀、刑、髡其后子,谳之。’·可(何)谓‘后子’?·官其男为爵后,及臣邦君长所置为后大(太)子,皆为‘后子’。”“后子”即在法律上应为其父爵位及相应的权益的合法继承人,一般为嫡长子继承,若无,则选择血缘最近的为“后子”,这在《置后律》中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后子”为特定专用名词,释为“卿侯”“子”则就把“后子”二字断开了,断开就失去了其本意。前文已云在《二年律令》中“卿”非某一爵名,高先生以为是,并以此错抄律文又得出 “卿侯”也是爵名而且就是“卿”,二者为同一个爵名,这当然也不成立。
由于上述高先生的误抄和错误的结论又进一步使他得出错误的论断。其实高先生在引用《置后律》一文时好象也发现了问题,他说:“其可疑之处在于‘卿侯’的等级即在‘五大夫’之上,何于置后时‘五大夫’之子可以为‘五大夫’,而‘侯’之子只能为‘公乘’呢?”[1]其实是高先生误抄所导致多此疑问,“五大夫后子”非“五大夫”而是“公大夫”,卿比五大夫爵高,其后子之爵“公乘”为第八级,比五大夫后子之爵第七级公大夫高,这是符合实际的。很可惜,高先生有了疑问未能再认真核对一下原文,结果导致一错再错,最后得出:“特别值得指出的是,西汉前期的‘卿’、‘卿侯’这个爵名,甚至已不如‘五大夫’”。[2]从上述论证可知,这一结论是错误的、有矛盾的。若云“五大夫后子”之爵高于“卿后子”之爵,似可反证五大夫爵高于卿爵。那么,五大夫爵所享特有的权益应比卿爵多,岂不与《二年律令》中简文规定相违背了吗 ?
对于“卿爵”用“淡化”一词试图来解释还是不当。“卿爵”本古爵,在商鞅变法确立了二十等爵制以后就几乎被弃而不用了。刘邦在秦末起义之中广用各国旧爵,一则起义处于初级阶段,形势混乱,前途难料,所以,他的一些措施是不正规的;二则,也是表示自己不排斥其它各国诸侯,承认他们旧有的爵制并加以实行,以求各国诸侯的支持;再则,也正如高先生所讲的旨在激励将士英勇奋战,以取得天下。到刘邦正式建立政权之后,就不再继续采用那种救急的古爵了,而是完全继承了秦的二十等爵制。而用“淡化”一词则表示从它一开始出现一直到西汉前期都还存在,而不是被弃而不用了。显然与《二年律令》中不符。
总之,“卿”为古爵名,在战国时较多用,而自商鞅确立二十等爵制之后,几乎弃而不用,仅因刘邦在特殊历史条件下暂时、极个别的使用了已废弃的爵名。由于西汉纪年是从刘邦入汉中开始,称“卿”爵在西汉前期有也勉强可以,但其下限至少应在《二年律令》制定之前,云《二年律令》中“卿”仍是爵名是绝对不正确的,更不是位在关内侯之下五大夫之上的爵。而应是指从第十级爵左庶长至第十八级爵大庶长这九级爵的统称。“卿侯”乃错抄导致的错误结论,当然得出的结论也是错误的。本文承蒙黄留珠教授指导,在此一并谢过。由于本人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高先生和同仁们多赐教。





[1] 《文物》2002年第9期第49页。
[2] 《关于汉代有“户赋”、“质钱”及各种矿产税的新政》,《史学月刊》2003年第4期。
[3] ·徐天麟撰,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8月版。
[1] [2]《后汉书·百官志》。
 
 
[1][2]  《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第37页。文中李先生把二十等爵进行分档,本人对卿档的划分甚是赞同,亦赞同五大夫爵具有上下浮动性。另,朱绍侯先生在《简论关内侯在汉代爵制中的地位》,《史学月刊》1987年第1期。文中也提出关内侯和彻侯差别很大,彻侯相当于王子侯,关内侯为官爵中第一位,是最高的一级。
[3]天津人民出版社,1959年3月版,第296页。
 
[1] 《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第37页。
[1][2] 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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