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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 公室告 与“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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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公室告”与“家罪”所反映的立法精神

时间:2009-7-24 13:49:38  来源:不详
、刑、髡其后子,谳之”;[⑧]父家长要杀、刑或髡其子及奴婢,必须征得官府的批准。[⑨]试想,如果家长对子女、奴婢的侵害行为既不允许子女及奴婢控告,也不允许家庭以外的人控告,那么,官府将如何追究家长随意侵害子女及奴婢的法律责任?秦律中的有关规定又怎能得到落实?如此明显的自相矛盾,当时的立法者又怎么可能熟视无睹?如果我们把这里的“告者”与“它人”理解为家庭中的子女及奴婢,法律禁止他们对家长的“非公室告”行为提出控告,以维护家长在家庭中的地位,同时又允许家庭以外的人检举告发,使官府能够对有“非公室告”行为的人处以较普通人之间的同类侵害行为轻的惩罚,以限制家长滥用权力,从而维护国家机器的权威,这样一来,上述矛盾就不复存在了。
商鞅变法所颁布的秦律,是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的,到秦王朝建立前后,又经过了一个多世纪的实践,此时的秦律,已经是一部比较完备的法典,无论如何不应低估秦立法者的专业水准。
在上述“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的资料中,没有提到夫妻之间的侵害与控告。根据秦律的有关规定,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家庭中其他的尊卑、长幼关系有所不同。首先,如上所述,相对于家庭中的子女、奴婢言,夫、妻同处于“主”(家长)的地位。他们擅自杀、刑、髡其子及奴婢,均为“非公室告”,禁止子女及奴婢控告。其次,秦律鼓励检举告发,妻子如果隐瞒丈夫的罪行,将被连坐问罪;相反,妻子如果告发丈夫的罪行,不仅不被连坐,而且还可保住属于自己的陪嫁奴婢、衣服、器具等财产;[⑩]家长(父母)有“非公室告”之罪,官府不受理子女及奴婢的告发,却没有禁止妻子对丈夫告发,也没有禁止家庭以外的人告发。第三,秦律丈夫殴伤妻子与普通人之间斗伤同样处以耐刑。[11]凡此种种,说明丈夫杀、伤妻子不属于“非公室告”方面的犯罪。
秦律对“不孝”罪的惩罚明显重于普通犯罪,如殴打祖父母、曾祖父母者,处以黥城旦舂的刑罚;[12]对被控以“不孝”之罪者,最重可判处死刑[13]。由此推断,“不孝”罪虽然也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但不属于“非公室告”。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所要明确的是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各自包含哪些罪名?二是哪些人有权检举告发,哪些人无权检举告发?综上所述,“公室告”包括非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行为,以及家庭成员中的晚辈对长辈的“不孝”罪和夫妻之间的侵害行为,这类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官府检举告发。“非公室告”包括子女盗窃父母的财物,以及父母擅自对子女和奴婢施以杀、刑、髡等刑罚的行为,这类侵害行为如果由家庭内部成员(包括奴婢)向官府告发,官府将不予受理,但不禁止家庭以外的人检举告发。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父母因子女盗窃家中财物而告发他们,官府不予受理,但父母可以以“不孝”的罪名对子女提出控告,因此,“非公室告”实际上主要是禁止子女对父母、奴婢对主人提出的控告。
2.“家罪”
与“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有密切联系的是“家罪”。秦简《法律答问》对“家罪”的解释有两条,其一是:
“家人之论,父时家罪殹(也),父死而誧(甫)告之,勿听。”可(何)谓“家罪”?“家罪”者,父杀伤人及奴妾,父死而告之,勿治。[14]
关于此条,秦简整理者注曰:“秦法,一人犯罪,家属应连及”,并把“家人之论”译为“对家属的论处”。金烨先生也赞同这种观点。其实,这种解释似乎并不符合简文原意。如前所述,“非公室告”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包括奴婢)之间的的某些侵害行为,对于这类侵害行为,官府不受理家庭成员所提出的控告,量刑也远比普通犯罪轻;而且由于“非公室告”的侵害行为发生在家庭内部,“一人犯罪,家属应连及”的原则并不适用,因此能够导致家属连坐的只能是“公室告”。可是,如果把“家罪”理解为“公室告”,则有如下两点无法解释:
首先,根据秦律,犯有盗窃罪的人,其家属将会受到牵连,[15]而上述对“家罪”的解释并没有提及盗罪。
其次,把“家罪”理解为“公室告”也与《法律答问》中的另一条解释相矛盾:
可(何)谓“家罪”?父子同居,杀伤父臣妾、畜产及盗之,父已死,或告,勿听,是胃(谓)“家罪”。[16]
这里对“家罪”的解释与前面对“公室告”的解释明显不同,而与“非公室告”的有关规定大体相合。
如果把“家罪”理解为“非公室告”,上述疑问就可以得到很好的解释。秦律规定:“父盗子,不为盗。”[17]父亲有权支配家庭成员的财产,不存在盗窃行为。因为“家罪”只涉及家庭内部,因此对“家罪”的解释不必提及父盗窃家庭中其他成员财产的行为。其中父所杀伤的“人及奴妾”可能也仅限于家庭内部。
至于“家人之论”中的“论”,在这里并不表示定罪、判决之意,类似的用法如:
《淮南子·主术》:凡人之论,心欲小而志欲大,智欲员而行欲方,能欲多而事欲鲜。[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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