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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公室告”与“家罪”所反映的立法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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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49:38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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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98。 [18] 汉·刘安著,汉·高诱注,《淮南子》(《诸子集成》第7册,上海:上海书店据世界书局本影印,1986),卷9《主术》,页148。 [19] 唐·杨倞注,清·王先谦集解,《荀子集解》(《诸子集成》第2册,上海:上海书店据世界书局本影印,1986),卷9《臣道》,页164。 [20] 清·严可均,《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北京:中华书局据清光绪年间黄岗王毓藻刊本影印,1958),《全三国文》卷42,页1289上左。 [21] 事实上,对于普通人而言,如果其所犯的罪生前未被发现,死后才有人告发,官府也同样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如《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09:“甲杀人,不觉,今甲病死已葬,人乃后告甲,甲杀人审,问甲当论及收不当?告不听。”汉武帝时,淮南王刘安谋反败露,在审理过程中,查得外戚武安侯田蚡曾接受淮南王贿赂等事,此时田蚡已死,汉武帝说:“使武安侯在者,族矣。”也就是说,如果田蚡此时还在世的话,他本人及其家属将受到严厉制裁。这说明汉代法律也同秦律一样,对死后才发现有罪的人,不再追究。参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82),卷107《魏其武安侯列传》,页2855。 [22] 关于秦律与汉初法律的关系,参见拙著《秦汉法律与社会》(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页15-22及拙作《“无为而治”时期的汉代法律》,《文史知识》2002.7: 88-95。 [23] 张家山247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页151。 [24]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133。 [25]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144。 [26] 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卷6《名例》,页130-131。 [27] 见《唐律疏议》,卷24《斗讼》,页435-437“告期亲尊长”、“告缌麻卑幼”诸条。 [28] 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诏宣布,允许父子、夫妇、祖孙之间有罪互相容隐,但没有明确哪些罪名在容隐范围之内,哪些罪名可以互相检举告发。参见《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卷8《宣帝纪》,页251。 [29] 汉·孔安国传,唐·孔颖达等正义,《尚书正义》(《十三经注疏》标点本,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卷8《伊训》,页204。 [30] 晋·杜预注,唐·孔颖达等正义,《春秋左传正义》(《十三经注疏》标点本,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卷13《僖公九年》,页359。 [31] 《春秋左传正义》,卷19上《文公六年》,页516。 [32] 《春秋左传正义》,卷41《昭公元年》,页1146。 [33] 清·刘宝楠正义,《论语正义》(《诸子集成》第1册,上海:上海书店据世界书局本影印,1986),卷4《八佾》,页62。 [34] 《论语正义》,卷1《学而》。页15。 [35] 清·焦循正义,《孟子正义》(《诸子集成》第1册,上海:上海书店据世界书局本影印,1986),卷8《离娄下》,页352-353。 [36] 清·严可均校,《商君书》(《诸子集成》第5册,上海:上海书店据世界书局本影印,1986),卷18《画策》,页33。 [37] 清·王先慎集解,《韩非子集解》(《诸子集成》第5册,上海:上海书店据世界书局本影印,1986),卷20《忠孝》,页358。 [38] 汉·高诱注,《吕氏春秋》(《诸子集成》第6册,上海:上海书店据世界书局本影印,1986),卷17《审分览·执一》,页215。 [39] 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等正义,《礼记正义》(《十三经注疏》标点本,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卷49《祭统》,页1345。 [40] 《礼记正义》,卷48《祭义》,页1332。 [41] 唐·李隆基注,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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