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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 公室告 与“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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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公室告”与“家罪”所反映的立法精神

时间:2009-7-24 13:49:38  来源:不详
重视父权和家族利益。
先秦儒家这方面的态度在郭店楚简中也有很清楚的表述,如《语丛一》:“父子,至上下也”;“兄弟,[至]先后也”;“长弟,亲道也;友君臣,毋亲也”;“君臣、朋友,其择者也”,[44]即父子、兄弟关系是绝对的,不可改变的,而君臣、朋友关系则是可以选择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父子、兄弟之间有亲情关系,而君臣之间没有这种亲情关系。也就是说,以血缘为纽带的父子、兄弟关系是第一位的,非血缘的君臣关系是第二位的。[45]
法家正是在这方面对儒家进行了猛烈的抨击。《韩非子·五蠹》曾列举两个事例,一个是楚国直躬,“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杀之。’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另一个是“鲁人从君战,三战三北。仲尼问其故,对曰:‘吾有老父,身死莫之养也。’仲尼以为孝,举而上之”。[46]楚国令尹和临阵退缩的鲁人,其所作所为是符合儒家的道德原则的,[47]但结果是,楚令尹处死“大义灭亲”的直躬,导致无人向官府检举犯罪行为;孔子奖赏因家有老父而临阵退缩的人,导致鲁国军队总打败仗。因此,韩非认为公与私、忠与孝是不相容的,他评论说:
以是观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父之孝子,君之背臣也。[48]
不管《韩非子》所言是否确有其事,其所表达的思想是鲜明的,即法家站在维护君主与国家利益的立场,反对一切有碍于君权、有害于国家利益的伦理道德。当忠、孝不能两全时,父权必须让位于君权,家庭利益必须服从国家利益。这是《韩非子·五蠹》所要表达的思想,也是秦律“公室告”的理论基础。
法家学派作为战国时期一个密切关注现实并积极投身于现实政治事务的群体,其思想和言行不可能与传统完全割裂,更不可能脱离当时的现实,无视父权和家族利益的存在。也正因为如此,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的秦律就不可能完全置伦常秩序于不顾,在父权和家族利益没有对君权和国家利益构成威胁的情况下,法家同样提倡“孝行”,而主张打击“不孝”之徒,这正是《韩非子·忠孝》所要表达的思想,也是秦律“非公室告”和“家罪”的理论基础。
综上所述,秦律中“公室告”与“家罪”之有关规定源自法家之君权高于父权、国家利益高于家族利益的政治理念,明显带有限制父权的意图,是法家伦理观念和法律思想的体现,并不符合儒家的伦理思想,将其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思想联系在一起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①] [韩]金烨,《〈秦简〉所见之“非公室告”与“家罪”》,《中国史研究》1994.1: 137-141。本文以下引用金烨先生的观点,均出自此文,不再注明。
[②]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页117。
[③] 秦律中的杀、刑、髡(以及耐)作为法律术语,有其特定的含义,“刑”专指肉刑,包括黥、劓、刖、宫等身体刑,但不包括髡、耐等比较轻微的身体刑,如《法律答问》中有“刑罪以上”(《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23)、“耐罪以上”(《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24)等区别。为了叙述方面,本文把家内的子女和奴婢统称“家庭成员”。作为统称,律文中的“子”一般包括儿子和女儿,“妻子”包括妻和子女,无需赘言。
[④]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18。
[⑤] 睡虎地秦简整理者似乎持此观点,他们在注释中认为:“封建法律禁止子告父母、奴婢告主。”见《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18。
[⑥]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09。
[⑦]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10。“后子”指官方认可的可以继承爵位的子嗣。
[⑧]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10。
[⑨] 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54“告臣爰书”,页155“黥妾爰书”、“迁子爰书”,页156“告子爰书”等。
[⑩]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33:“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膡(媵)臣妾、衣器当收不当?不当收。”
[11]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12-113。
[12]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11:“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
[13] 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17“免老告人以不孝”条,页156“告子爰书”等。
[14]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18。
[15]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98:“盗及者(诸)它罪,同居所当坐。”
[16]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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