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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公室告”与“家罪”所反映的立法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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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49:38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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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邢昺疏,《孝经注疏》(《十三经注疏》标点本,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卷7《广扬名章》,页46。 [42] 《孟子正义》,卷7《离娄上》,页298。 [43] 《孟子正义》,卷13《尽心上》,页548-549。 [44] 《郭店楚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语丛一》,页196-197。 [45] 需要指出的是,汉代以后,儒家根据现实需要,吸收了其他学派的思想,对自身进行了改造,尽管仍然强调父权和家族利益,但已明显表现出对专制君权的妥协。 [46] 《韩非子集解》,卷19《五蠹》,页344-345。 [47] 据《论语·子路》,孔子对直躬的行为持批评态度,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见《论语正义》,卷16《子路》,页291。 [48] 《韩非子集解》,卷19《五蠹》,页345。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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