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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公室告”与“家罪”所反映的立法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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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49:38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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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不论何种犯罪都一律禁止家属及奴婢控告。按《疏议》的解释,只有上述3种重罪才允许家庭成员及部曲、奴婢告发,除此而外都可适用相隐之律;非犯谋叛以上诸罪而被家庭成员或部曲、奴婢控告,控告者将会受到严惩。[27]秦律中的“公室告”所包含的罪名远远超出谋反、谋大逆和谋叛这三种,举凡家庭中晚辈对长辈的不孝、夫妻之间的侵害行为以及家庭成员对家庭以外的人的杀、伤、盗窃,家属都有检举告发和协助官府捉拿的义务,父权和家族利益均受到很大的限制。相形之下,唐律所“容隐”的范围要比秦律大得多,父家长的特权也相应得到更多的维护。这一转变大致开始于汉宣帝(公元前73—前49年在位)时期,[28]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而在唐律中得以完整表述,反映了立法精神逐渐由以法家思想为主导向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转化。 三、儒、法两家伦理思想之异同 金烨认为,秦律中“公室告”与“家罪”的有关规定“原本出自儒家的伦理精神,与秦之严苛法家政治完全相反”。本文不能苟同。为了弄清秦律“公室告”和“家罪”所体现的立法精神,有必要对儒、法两家的忠孝观做一简要回顾。 用什么样的道德准则来维系君臣、父子、夫妇、长幼等各种关系,是先秦诸子经常讨论的一个话题。就君臣和父子两对关系而言,讨论最多的莫过于“忠”和“孝”。纵观战国时期儒、法两家对这两个道德规范的阐述,就会发现,二者对“忠”、“孝”基本含义的理解,并没有太大的分歧。 儒家对“忠”的阐述,如“居上克明,为下克忠”;[29]“公家之利,知无不为,忠也”;[30]“以私害公,非忠也”;[31]“临患不忘国,忠也”;[32]“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33]等等,都是表明臣对君和国(社稷)所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儒家对“孝”的阐述,如“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34]“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惰其四支,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弈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很,以危父母,五不孝也”,[35]等等,都是表明子对父母所应遵循的道德准则。 法家也有类似的表述,如《商君书·画策》认为,忠、孝等伦理道德是法律作用的必然结果,是社会普遍遵法守法情况下所呈现的固有现象: 所谓义者,为人臣忠,为人子孝,少长有礼,男女有别,非其义也,饿不苟食,死不苟生,此乃有法之常也。[36] 《韩非子·忠孝》也阐发了法家的“忠孝”观: 臣之所闻曰: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明王贤臣而弗易也,则人主虽不肖,臣不敢侵也。[37] 他主张臣子不应危及君主的地位,孝子不应指责自己的尊亲;君、父可以不贤、不慈,臣、子却必须尽忠、尽孝,绝对不能有丝毫“犯上”的言行。据《吕氏春秋》载,法家吴起在魏国因权位而与商文发生争执,吴起说:“治四境之内,成训教,变习俗,使君臣有义,父子有序,子与我孰贤?”[38]据此,则维护伦常秩序,移风易俗,也是法家政治实践的重要内容。 其实,儒、法两家的根本分歧并不在于对忠、孝等基本道德规范本身的理解方面,而是在忠、孝之间的关系方面。换句话说,两派都承认忠在君臣之间、孝在父子之间所起的重要作用,问题是,如何处理家族利益与国家利益、父权与君权的关系?或者在忠、孝不能两全的情况下,应该舍弃什么?坚持什么? 儒家更多强调的是忠、孝的一致性,认为“忠臣以事其君,孝子以事其亲,其本一也”;[39]“事君不忠,非孝也”;[40]“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41]“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42]等等。尽管如此,儒家仍然无法回避忠、孝不能两全的问题,《孟子·尽心上》是这样回答的: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訢然,乐而忘天下。”[43] 为了父亲,可以视君位如破草鞋。舜是否真能如此,我们不得而知,但这段话给我们传递的信息是非常明确的,即在忠、孝不能两全的情况下,儒家更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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