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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评奴隶社会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

时间:2009-7-24 13:50:29  来源:不详
②  张广志:《略论奴隶制的历史地位》,《四川大学学报》1980年第2期第62页。

 

 三、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的异同

 

    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之间的主要分歧在哪里?

    两阶段论认为,古代东方存在着双重的剥削形态:第一种是原始的家长制的剥削形态,其方式是由国家向农村公社的农民居民征收租税;第二种是奴隶制的剥削形态,这种形态是主导的、进步的,但它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而大体上停留在家内奴隶制阶段。因此,古代东方社会是半奴隶制半家长制的社会,可称之为原始奴隶制社会,或早期奴隶制社会。而在古代希腊和罗马,奴隶制关系得到迅速的发展和充分的繁荣,因此,希腊罗马是奴隶制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古代东方和希腊罗马便分属前后相承的两个奴隶制社会。

两类型论认为,古代东方经济基础的特征是,除了剥削奴隶劳动外,同时也极广泛地剥削当地居民——农村公社成员的劳动。后者是国内基本生产者,他们遭受奴隶制国家和奴隶主贵族的剥削,其残酷程度不下于对奴隶的剥削,这就是所谓的“普遍奴隶制”①。他们和战俘奴隶融合为一个共同的阶级,其间没有鲜明的界限。而在古代希腊罗马,一开始便走着发展私人占有制田庄的道路,剥削战俘奴隶即所谓最纯粹形式的奴隶制占绝对优势,而奴隶和自由民之间有一条鸿沟。因此,古代东方和古代希腊罗马走的是完全不同的两条发展道路,是彼此相异的两种类型的奴隶制社会。

    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之间的差异,主要不在于对古代希腊罗马社会的分析,而在于对古代东方社会的分析。对古代东方社会的分析,关键又在于如何理解古代东方自由民劳动者(农村公社成员)的地位问题。两阶段论把对这种劳动者的剥削解释为原始的、家长的剥削,它虽接近于奴隶制的剥削,但并不等于是这种剥削。由于这种原始剥削形式的存在,使古代东方一直处于早期奴隶制社会阶段,而未发展到像希腊罗马那样的发达的奴隶制社会。两类型论认为奴隶制度之有别于其他剥削形式,不在于它的剥削对象的不同,而在于他们是怎样被剥削的。既然在古代东方,奴隶主对自由民劳动者的剥削不下于对奴隶的剥削,那么就应把这种剥削解释为奴隶制的剥削,将这种剥削制度称之为普遍奴隶制。希腊罗马则是剥削战俘奴隶的纯粹奴隶制。所以,两者的发展道路不同,奴隶制的类型不同。

    然而,当我们进一步具体研究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对古代东方和古代希腊罗马历史的叙述时,却发现它们在基本的方面却是一致或者接近的。例如:

    在土地关系方面,双方都认为古代东方农村公社长期存在土地国有,而在希腊罗马,农村公社彻底瓦解,土地私有。斯特鲁威说,古代东方原始奴隶制社会与希腊罗马古典世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原始公社制度残迹与家长制关系成分的保留,表现在农村公社之长期存在及其发展缓慢而停滞的状态”②。阿甫基耶夫也说,古代东方社会制度最重要的突出特征,就是它长期地保存了古代的农村公社③。久梅涅夫也认为,古代东方国家“占有全部被灌溉土地的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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