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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评奴隶社会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

时间:2009-7-24 13:50:29  来源:不详

    ④  斯特鲁威:《古代世界史选读》序言,见华东师大函授部编《世界史论文选辑》,1950年。

    ⑤  久梅涅夫:《近东和古典社会》。

    ⑥  参见吕振羽《史前期中国社会研究》,三联书店,1961年,第8页。

四、关于古代东方的共同特点

 

    从以上的比较可知,两阶段认和两类型论都认为古代东方社会具有和古典社会迥然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即:农村公社长期存在,没有土地私有制,奴隶制(或纯粹奴隶制)不发达,东方专制制度,文化落后等。对这些所谓共同特点的具体分析,分别构成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的基础。然而,历史事实却与这些“共同的特点”出入很大。

古代东方各国都长期保存农村公社,从而土地国有,没有出现土地私有现象吗?事实并非如此。农村公社是原始氏族公社晚期向阶级社会过渡时出现的社会基层组织。农村公社之内实行土地公有,农业和手工业结合,这种自给自足的经济统一体是比较牢固的。进入文明时代后,它继续残留到奴隶社会乃至封建社会中。世界上许多地区和国家,如印度、爪哇、俄国、爱尔兰、苏格兰、德国、瑞典等,农村公社的部分残迹一直保留到近代,直至被资本主义的发展所彻底摧毁。但是,农村公社毕竟“是从公有制到私有制、从原生形态到次生形态的过渡时期”①,它的基本特征是公有和私有并存的两重性。随着私有制的发展,公有制必然走向瓦解,只不过由于各国具体条件的差异,其瓦解的速度和程度有差别。如果认为古代东方各国农村公社都长期保存而不解体,那是片面的。相反,关于古代东方各国农村公社解体、土地私有的材料,日益大量地被发现。古代两河流域,早在公元前2600年左右,苏美尔就出现了土地买卖,拉格什之王恩克格尔用铜、大麦等购买了土地150布尔(1布尔合6.35公顷)计952.5公顷②。阿卡德王朝的国王玛尼什吐苏在四个地方买了八项土地,其中七项(一项数字缺漏)总计合3158公顷③。加喜特时期的文物“界碑”,在当时是国王对其臣民颁赐土地的凭证,拥有界碑的所有者都是世袭的大地产所有主④。这些都说明了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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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马克思:《给维·拉·查苏里奇的复信和草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35页。

    ②  G.A.巴尔吞《苏美尔和阿卡德的王室铭文》,转引自刘家和主编《世界上古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93页。

    ③  贾可诺夫:《苏美尔》第71—79页,转引自刘家和主编《世界上古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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