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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化的具体途径

时间:2009-7-24 13:50:32  来源:不详

   建国以来考古文物工作的一项重要收获,是发现了不少有关周土地制度的珍贵资料。这方面的主要文物可以举出:1954年6月江苏丹徒发现的《宜侯 簋》;1972年4月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发现的竹书《孙子兵·吴问篇》和《田法》;1957年初陕西岐山董家村发现的裘卫诸器;1975年12月湖北云梦睡虎地发现的秦简;1979年春四川青川秦墓发现的木牍《为田律》;等等。它们的有关内容,大大充实了我们对周秦土地制度发展线索的认识,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有待于史学工作者进一步去研究。新的资料促使人们重新考虑过去的一些认识,不论其结果是推翻或是进一步证实了原有的看法,对于学术的发展无疑都是一件好事情。

本文试图结合出土文物和文献资料,对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化的具体途径作一些探讨,以就正于方家。

 

一、土地从公有到私有要经过或短或长的中间阶段

 

    恩格斯说:“一切文民族都是从土地公有制开始的。在已经经历了一定的原始阶段的一切民族那里,这种公有制在农业的发展进程中变成生产的桎梏。它被废除,被否定,经过了或短或长的中间阶段之后转变为私有制。”①土地从公有到私有,要经历“或短或长的中间阶段”,这个论点对于我们研究土地制度史十分重要。许多国家和民族的历史表明,在原始公社崩溃之后,只要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还没有破坏共同体的土地所有制,土地私有制就不可能最后确立。

    我们所说的共同体所有制,主要是指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的土地所有制。正是它们构成了土地从公有到私有发展过程中的或短或长的中间阶段。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研究私有制的历史时,非常注意这两种共同体的土地所有制。马克思在《科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中,曾以极大的兴趣考察了印度古代家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发生和发展的过程。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中,他又根据俄国当时还存在的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分析了这种在发展顺序上晚于家族公社的共同体的一些基本特征,指出它所固有的公有与私有的二重性,是促使共同体解体的根源。

    中国古代从土地公有到私有的发展过程中,有没有经过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的中间阶段呢?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有分歧的。郭沫若同志就不赞成中国古代有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这种说法。他认为原始公社崩溃之后,作为社会基层单位的“邑”,已经变成行政机构和奴隶主控制下的劳动集中营,不能再称为“公社”;商周时代的井田制是一种奴隶主贵族的土地国有制,而不是公社土地所有制②。

    我认为,“邑”作为地方基层行政机构和作为共同体组织并不矛盾;共同体的土地所有制也并不排斥那高踞在许多共同体之上的国君作为最高的所有者出现。从原始社会过渡到阶级社会以后,阶级关系和土地关系并不像近代社会这样简单明了,旧的因素和新的因素会交织在一起,呈现出比较复杂的情况。不能想像,原始公社崩溃之后,土地公有制没有经过一定的中间阶段,就立即转变为完全的私有制。

    按照郭沫若同志的意见,西周实行井田制有两层用意,一是作为各级奴隶主贵族的俸禄单位,二是作为课验直接生产者勤惰的单位。井田都是公田,而奴隶主贵族利用奴隶劳动在井田之外垦辟出来的土地则是所谓私田。后来“私肥于公”,奴隶主公室被迫承认公田亦归私有,而于公私田地一律取税。郭老关于私田从何产生的论述,的确揭示了中国古代土地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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