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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化的具体途径

时间:2009-7-24 13:50:32  来源:不详
数也;食口六人,中家之数也;食口五人,下[家之数也]。”[23]所谓上地、中地、下地,究竟有没有具体的区分标准呢?我们过去并不了解。而《田法》正好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珍贵资料:“岁收,中田小亩亩廿斗,中岁也。上田亩廿七斗,下田亩十三斗,太上与太下相覆以为率。”也就是说,区分上田、中田、下田的标准是每亩的平均年产量。它们之间,亩产量大致相差三分之一左右。按照三等授田制的规定,上家授上田百亩,中家授中田二百亩,下家授下田三百亩。但上田不必休耕,中田每年要休耕三分之一,下田每年要休耕三分之二。这样一来,不论上家、中家、下家,实际耕种的都是百亩左右。上家岁收二百七十石,中家岁收二百石,下家岁收一百三十石。但上家食口多,中家、下家食口少,所以实际上每人平均口粮大致不会相差太多。

所谓“余夫亦如之”,以往治《周礼》的经解家大都认为一家之内,除正夫授田外,余子也同样授田。但这里有一个无法解决的矛盾:如果余夫授田的亩数也如同正夫,那么一家之内余夫和正夫授田还有什么区别呢?有的学者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就从孟子所说的“余夫二十五亩”来找出路。金鹗《求古录礼说·井田考》对此曾有论述:

 

    窃谓子弟必三十有室,乃为余夫,受田二十五亩.俟其丁众成家,方授其百亩之田。《小司徒》云: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此羡卒即余夫也。余夫可为卒以田猎追胥,必非幼弱所能。羡卒在家七人之中,其不受百亩之田可知矣。

 

金鹗指出余夫并非泛指子弟而须是有室者,这个意见比起其他人来是前进了一步。但他认为有室的余夫授田二十五亩,俟其丁众成家方授百亩之田,这种说法也值得怀疑。因为所谓“余夫二十五亩”之说,只见于《孟子》,我们在其他先秦文献中并没有见到这样的记载。孟子自己谈到农民家庭时,有时说“五口之家”,有时说“八口之家”。“八口之家”食口多,除正夫之外,无疑会有余夫,可是他们和“五口之家”一样,同样也是治“百亩之田”。银雀山竹书《田法》在谈到上家、中家、下家的食口人数之后,接着说:“□□□以上、年十三岁以下,皆食于上。年六十[以上]与年十六以至十四,皆为半作。”半作也就是半劳动力。《周礼·小司徒》说:“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食口人数和负担力役的人数不一样,就是因为老幼和半作可以减免。《小司徒》和《大司马》所说的“可任也者”、“可用者”,无疑也应包括全劳动力的正夫和余夫在内,可是它们都没有谈到余夫授田。如果余夫普遍授田的话,各家的份地实际上都会大大超过百亩这个基本数额。而且,授上田的上家人口多,余夫也多,倘若余夫授田,上家拥有的耕地将比中家、下家多得多,这也违背了授田制“肥饶不得独乐,墝埆不得独苦”的基本原则。所以,我怀疑《遂人》所说的“余夫亦如之”,并非一家之内的余夫另外授田,而可能是指凡成家而另立门户的余夫,其授田亦如正夫。《遂人》授田以成家的正夫为对象,但野人不像国人那样保留家长制的大家庭组织,余夫到了一定年龄之后就成家立户,对于他们的授田当然应该作出规定。

还有一个问题:国人有无助耕公田的负担?孟子说:“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历来许多学者都认为野人要助耕公田,国人则只负担军赋。但我们知道,周天子的王畿有藉田,藉田也是借民力助耕的一种公田。孔子说:“先王制土,藉田以力而砥其远迩。”[24]《*[(左下)訁+戈]簋》铭云:“王曰:*[(左下)訁+戈]!令汝作司土(徒),官司耤田。”[25]可见国人原先是要为藉田提供无偿劳动的。孟子说:“《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26]照此看来,孟子并不否认西周国人也助耕公田。那末他为什么又说“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呢?原因就在于藉田废止以后,国人只负担军赋而不再助耕公田了(至于力役,则不论国人、野人,都是有的)。《国语·周语》说周宣王“不藉千亩”,虢文公谏曰:“今天子欲修先王之绪而弃其大功,匱神乏祀而困民之财,将何以求福用民?”如果宣王所废除的仅仅是藉田的仪式,那是谈不到“困民之财”的。很可能,他是把公田分给国人而采取征税的办法。王畿藉田废止以后,其他诸侯国的藉田也相继废止,因此到了春秋时代,我们已经看不到国人助耕公田了。

四、土地私有化的第一种途径:公社农民的
份地变为个体小农的私有土地
 
    马克思说,私有制的性质“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私有制在最初看来所表现出的无数色层,只不过反映了这两极间的各种中间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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