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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化的具体途径

时间:2009-7-24 13:50:32  来源:不详
原防,牧隰皋,井衍沃”⑾,郑国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⑿,都是为了推行新的赋税制度而采取的整顿土地经界的措施。

    《孟子·滕文公上》载,滕文公使毕战问井地,孟子说:“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汙吏,必漫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孟子生活的时代,井田制已经破坏了,但他认为井田制的用意在于“分田制禄”,而推行这一制度的前提是正经界,这是符合历史实际的。“分田”是对农民授田,“制禄”则是以井田作为各级贵族的禄田。二者并提,是不是有矛盾呢?并不矛盾,因为“分田”是生产资料和直接生产者相结合的方式问题,“制禄”则是剩余劳动归谁占有的问题。《国语·晋语》记秦后子和楚公子干仕晋,韩宣子问叔向如何赋禄,叔向援引西周制度说:“大国之卿,一旅之田;上大夫,一卒之田。”韦昭注:“五百人为旅,为田五百顷”;“百人为卒,为田百顷”。可见西周赋禄是以土地和劳动力相结合的井田为计算单位。在关于井田制的讨论中,郭沫若同志只看到“制禄”的一面,把农民的份地说成是课验直接耕种者勤惰的计算单位,这固然不恰当;但有的同志只看到井田是农民份地的另一面,不承认它也有“制禄”的作用,这也是不全面的。

    讨论了中国古代井田制的实际内容和作用之后,我们再来谈它和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的关系,就比较容易说清楚了。井田之得名,是由于平原地区田间的沟渠和道路构成方整的井字形,这是古代耕作制度和排水需要所决定的。就井田的疆理本身来说,并不是一种土地所有制。但由于它可以用来作为“分田制禄”的计算单位,所以与土地所有制又有密切的关系。以井田经界为基础的农民的份地制,正是许多文明民族都曾经历过的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从这意义上说井田制就是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也未尝不可。

我们在前面已经谈到,文献和金文中所见的邑、里、书社这些基层社会组织,都是建立在血缘或地缘基础上的共同体。这些共同体的成员不仅有公共的社会生活,而且有共同的财产关系。如果说孟子所描述的井田制还不足以说明这种共同体的存在的话,那末在《逸周书·大聚》里,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更加具体的农村共同体的典型:

 

以国为邑,以邑为乡,以乡为闾。祸灾相恤,资丧比服。五户为伍,以首为长;十夫为什,以年为长。合闾立教,以威为长;合旅同亲,以敬为长。饮食相约,兴弹相庸,耦耕俱耘。男女有婚,坟墓相连,民乃有亲。六畜有群,室屋既完,民乃归之。乡立巫医,具百药以备疾灾,畜五味以备百草。立勤人以聀孤,立正长以顺幼。立聀丧以恤死,立大葬以正同。立君子以修礼乐,立小人以教用兵。立乡射以习容和,猎耕耘以习迁行。教芧与树艺比长,立聀与田畴皆通……山林薮泽,以因其利。工匠役工,以攻其材。商贾趣市,以合其用……分地薄敛,农民归之。

 

《逸周书》虽是晚出之书,但它所描绘的这幅农村公社的图景,大致反映了春秋战国以前的真实情况.在公社的小天地里,既有农业和家庭副业,又有手工业和商业,甚至连巫医百草也都具备,可以说是一个完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社会单位。公社的土地以“分地”的形式分配给各家耕种,而在公社成员之间,还保留着帮工协作(“兴弹相庸,耦耕俱耘”)的古老习俗。

马克思曾经指出,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的基本特征是公有与私有的二重性:房屋及其附属物——园地已经归农民各家私有;耕地也分配给各家耕种,但仍归共同体所有,并定期在公社成员之间重新分配⒀。中国古代农村共同体的份地制,是否具有这种公有与私有二重性的基本特征呢?我们的回答也是肯定的。《汉书·食货志》曾经提到了古代一种爰田制:

 

    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

 

我从前曾经指出,这种制度正如惠士奇所说,实际上是春秋时代晋国作爰田和后来秦国商鞅制辕田的内容,班固误以为殷周之制⒁。在爰田制下,农民的份地已经不再定期重新分配,而是“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但是它却给我们透露了,在此以前,农民的份地是不能“自爰其处”的。为什么不能“自爰其处”呢?就是因为份地要定期重新分配。《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

 

    司空谨别田之高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申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得独乐,墝埆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主易居,财均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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