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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化的具体途径

时间:2009-7-24 13:50:32  来源:不详

        一同百里,提封万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园圃术路,三千六百井,定出赋六千四百井,戎马四百匹,兵车百乘,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也,是谓百乘之家。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提封十万井,定出赋六万四千井,戎马四千匹,兵车千乘,此诸侯之大者也,是谓千乘之国。天子畿方千里,提封百万井,定出赋六十四万井,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故称万乘之主。

 

“提封”即“提封田”,意即封疆之内土地的概数,并非像有同志所说的是一种田制⑩。“提封×万井”,也就是封疆之内大约有×万井之地。可见土地不论可垦不可垦,都以井田为单位来估算。这种习惯,大抵到战国时代才改变。《汉书·食货志》载:“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这里提封田数已经不以井计算,而是以顷亩计算了。

    井田既然是与沟洫制度有关的土地疆理,为什么又用作计算土地面积的单位呢?这涉及中国古代授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实施。

先秦文献屡见“分田”、“分地”、“均地”这样的说法。《荀子·王霸篇》引“传曰:农分田而耕。”说明战国以前,份地制是直接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主要形态。而农民的这种份地,是通过国家授田的方式来实现的。国家在授田的时候,要考虑到山林薮泽和平原地区的不同以及土地肥饶硗确的差别。《商君书·徕民篇》说:

 

        地方百里者,山陵处什一,薮泽处什一,谿谷流水处什一,都邑蹊道处什一,恶田处什二,良田处什四,以此食作夫五万;其山陵薮泽谿谷可以给其材,都邑蹊道足以处其民;[此]先王制土分民之律也。

 

大体说来,一夫百亩是当时授田的基本数额,但由于土地的质量肥饶硗确不同,所以通常按照耕地的上、中、下三品,又有百亩、二百亩、三百亩的差别。授田必须计算土地面积,在平原地区,井田制就为授田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司马法》说:“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一井九百亩,正好是九夫授田之数。但因为耕地要分出一部分作为“公田”,所以《孟子》和《汉书·食货志》都说是八家共一井之地。实际上,当然是田不必尽井,井不必八家。按照《周礼》所记载的授田制度,除了“九夫为井”的编制之外,还有“十夫为沟”的编制。不管怎样,井田制的重要功能之一是授田,这一点应当是没有问题的。

国家授田给农民,一方面是为农民提供物质生活条件的基本保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国家自身榨取剩余劳动的需要。井田既可以用来作为授田的单位,也可以用来作为征收贡赋的单位。《国语·鲁语》记孔子说:

 

        先王制土,藉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于是乎有鰥、寡、孤、疾,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其岁收,田一井出稯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先王以为足。

 

又《周礼·地官·小司徒》: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賦。

 

可见农民在授田之后,就承担了助耕公田和纳税服役的义务。正因为井田和赋税制度有密切的关系,所以当春秋时代井田制遭到破坏以后,一些诸侯国为了改革赋税制度,就力图从整顿井田经界入手。《国语·齐语》:

 

        桓公曰:伍鄙若何?管子对曰: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陆阜陵墐井田畴均,则民不憾。

 

陆、阜、陵、墐、井,分别指不同地势的丘陵和平原地区。管仲认为要使农民对“相地而衰征”的赋税制度能够接受而不至于不满,首先就应该使“陆阜陵墐井”的“田畴均”,亦即在计算耕地面积时,应当公平合理。其后楚国蒍掩“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数疆潦,规偃猪,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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