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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化的具体途径

时间:2009-7-24 13:50:32  来源:不详
化过程的一个重要侧面,但是他却忽视了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的产生这一重要的历史事实。谁都知道,战国时代各国普遍存在一夫治田百亩的个体小农。如果土地私有化只是发生在奴隶主贵族利用奴隶劳动垦辟出来的耕地上,那么当时广泛存在的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又是如何形成的呢?按照郭老的上述观点,显然是无法得出令人满意的回答的。

    自耕农的小土地所有制是私有制的一种形式,它的原生形态是从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的份地制演变而成的。云梦秦简的发现,证实了战国时代一些诸侯国还在实行向农民授田的制度。这些受田农民已经不是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的成员,而是封建国家统治下的个体小农。但是,我们从这种授田制度却可以追溯出早先的共同体土地所有制。因为这种授田制既不可能是当时各国统治者一时心血来潮的产物,也不可能是从商周以来一成不变的国家政策。换句话说,在云梦秦简记载的授田制之前,应该还有另一种授田制。当时受田农民还不是独立的小土地所有者,而是公社成员,他们耕种的份地还要在共同体内部定期重新分配。这种古老的授田制,亦即是一种具有公有和私有二重性的共同体土地所有制。根据文献记载和出土文物,我们是有可能找出它的发展轨迹的。

二、“井田”与“爰田”∶对中国古代共同体土地所有制的考察

 

   1973年,在河南偃师缑氏发现一块汉代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券中记载,侍廷里父老僤敛钱六万一千五百,买田82亩。这82亩土地,属于僤的25名成员所共有。凡充当里父老者,“僤共以客田借与”,以其收获供里父老任职期间的用度。这块石券所反映的土地所有制,应是一种私有制的形式,但它却保留了古代共同体所有制的某些痕迹③。这种残存的痕迹告诉我们,共同体土地所有制在土地私有化的历史过程中,曾经存在过很长的时期。

    乡里作为地方行政机构的基层单位,是在战国时代才确立的。春秋以前,中央集权国家尚未形成,统一的地方行政组织也未建立。文献和金文中所见的邑、里、书社这些基层社会组织,虽然也具有后代地方基层行政单位的某些职能,但它们都是建立在血缘或地缘关系基础上的共同体。这些共同体和后代地方基层行政单位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前者的居民不仅有公共的社会生活,如共同的祭祀、集会、娱乐等等,而且有共同的财产关系;后者的居民虽然还保存着某些公共的社会生活,但在财产关系方面却是完全独立的。

生活在战国初期的孟子曾经叙述过这种共同体的一种模式:

 

    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

 

孟子这里所谈的井田制语焉不详,而且带有某些理想成分,因而引起后代一些人的猜测、怀疑和诘难,直到今天仍是一个聚讼纷纭的问题。我们认为,有关井田制的争论,实际上是包含着三个互有联系而又有区别的问题:一是中国古代是否存在井田制?它的实际内容是什么?二是中国古代是否存在公有和私有二重性的共同体土地私有制?三是古代文献所记载的井田制和这种共同体土地所有制有没有关系?以往讨论中,有的同志由于没有把这些问题分别讲楚,结果如治丝而棼,意见也就很难得到统一。比如,有的学者认为孟子有关井田制的叙述不可靠,因而就否定中国古代存在过共同体土地所有制。其实,共同体土地所有制并不一定和井田制有必然的联系,即使我们承认孟子的话不可靠,也不能据此就否定共同体土地所有制的存在。又如,有的学者因为要肯定井田制是共同体土地所有制,就竭力否认井田具有贵族禄田的性质。但孟子在谈到井田制时,明确说:“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④可见井田制和制禄并非没有关系。如果我们能够对上面所说的三个互有联系又有区别的问题讨论清楚,也许分歧就比较容易消除。

    中国古代是否存在过井田制?这个问题经过许多学者的研究,应该说是比较清楚的。有关井田制的史料,并不限于《孟子》,《周礼》、《穀梁传》、《韩诗外传》、《汉书·食货志》、《公羊解诂》等书都有记载。把这些记载看成都是附会《孟子》,辗转以讹传讹,这是很难令人信服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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