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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化的具体途径

时间:2009-7-24 13:50:32  来源:不详
[27]在考察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化的历史过程时,我们应该区别劳动者和非劳动者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
    公社农民的私有制就是劳动者的私有制。从公社农民的份地变为个体小农的私有土地,这是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化的第一种途径。
    早在西周末年,房屋及其附属物园地,已经成为公社农民的私有财产。《诗·小雅·十月之交》:“彻我墙屋,田卒汙莱。”《诗·大雅·瞻卬》:“人有土田,女反有之!”这种怨声,正反映了房屋和园地已成为农民私有财产的现实。园地的私有化之所以早于耕地,不仅因为它是房屋的附属物,而且与它栽种的作物有关。因为园地如果栽种果木,从栽种到结出果实,生长周期长,这就很难像大田那样经常定期重新分配。《墨子·天志下》说:“今有人于此,人人之场园,取人之桃李瓜薑者,上得且罚之,众闻则非之。”可见春秋时代场园的私有是得到官府的保障和社会的承认的。到了春秋末年,由于公社土地所有制解体,房屋和园地已经可以买卖了。《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记载,赵襄子因中牟令王登的推荐,“一日而见二中大夫,予之田宅。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弃田耘和卖宅圃并非毫不相干的两件事,它表明,房屋和园地的私有化,正如马克思所说,可以成为私有制从公社内部“对公有土地进攻的堡垒”[28]。
    如前所说,从“三年一换主易居”的授田制演变为“自爰其处”的授田制,标志着土地私有化的历史过程向前跨进了一大步。在爰田制下,耕地虽然仍旧属于共同体所有,但农民的份地既然不再定期重新分配,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对于份地的占有权势必越来越牢固,以至于这些小块土地事实上变成了各家农民的世袭财产。与此同时,份地个体经营的结果,又会引起动产积累的差别。《墨子·非命篇》说:“今也农夫之所以蚤出暮入,强乎耕稼树艺,多聚菽粟,而不敢怠倦者何也?曰:彼以为强必富,不强必贫,强必饱,不强必饥,故不敢怠倦。”可见春秋时代,私有制的发展已经引起农民贫富的分化。
    铁器的使用和推广,使得农民个体家庭有可能依靠全家的力量垦辟荒地,从而扩大了耕地面积。《管子·问篇》有问:“人之开田而耕者几何家?”又问:“乡子弟力田为人率者几何人?”这种由各家自行垦辟的耕地,不同于国家授给的份地,它们从一开始就具有私有的性质,并且作为一种催化剂,大大加速了份地的私有化。由于许多农民家庭实际占有的土地已经超出原先份地的面积,这就使得井田经界日益遭到破坏。孟子在谈到井田制的破坏时说:“经界不正,井地不钧,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汙吏必漫其经界。”其实,经界不正是私有制发展的结果,当时一些国家的统治者不过是承认这一既成事实而已。井田本来是有一定亩积的,百步为亩,一夫百亩。到了春秋末年,这种亩制再也无法维持下去了。银雀山汉墓出土的《孙子兵法·吴问篇》,列举了晋国六卿所实行的亩制和税制:“范、中行氏制田,以八十步为畹,以百六十步为畛,而伍税之”;“[智氏制田,以九十步为畹,以百八十步为畛,而伍税之]”;“韩、魏制田,以百步为畹,以二百步为畛,而伍税之”;“赵氏制田,以百廿步为畹,以二百丗步为畛,公无税焉”[29]。晋国田制的一畛二畹,相当于青川秦墓木牍《为田律》的一亩二畛。六卿制田虽然亩积不同,但比之《司马法》所说的“六尺为步,步百为亩”,每亩的面积都增大了。范氏和中行氏增加最少,以一百六十步为亩;赵氏增加最多,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六卿代表晋国新兴贵族势力,他们扩大亩积,是适应土地私有化发展的进步措施。后来商鞅在秦国也采取了类似的办法。杜佑说:“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一夫力余,地力不尽,于是改制二百四十步为亩,亩百给一夫。”[30]但据青川秦墓《为田律》的规定,一亩二畛,每畛宽一步,长二百四十步,则每亩面积应为四百八十平方步。《为田律》的规定是商鞅遗制,或是后来在商鞅改制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扩大了亩积,不得而知,不管怎样,秦国也和三晋一样,是进行了亩制改革的。
    战国初期,各诸侯国沿袭古老的传统,都还在实行授田制。《孟子·滕文公上》:“有为神农之言者许行,自楚之滕,踵门而告文公曰:远方之人闻君行仁政,愿受一廛而为氓。”一廛是包括宅居在内的百亩之田。《吕氏春秋·乐成篇》载史起曰:“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说明魏国在战国初年还按土地美恶实行分等授田。但这时农民的份地已经不再定期重新分配,所以魏国除了邺这个地方因为田恶,各家授田是二百亩外,其他地方的授田则都是一律百亩。商鞅在秦国招徕三晋之民,“利其田宅,而复之三世”[31],也是通过国家授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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