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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化的具体途径

时间:2009-7-24 13:50:32  来源:不详
周礼》来说,书中包含了许多战国以前的史料,已为史学界所公认。何况在《孟子》之前,《周易》有井卦:“改邑不改井,无丧无得,往来井井。”⑤《国语·齐语》有:“陆阜墐井田畴均,则民不惑。”《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楚司马蒍掩书土田,有“井衍沃”一事。同书襄公三十年记子产治郑,提到“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对于这些有关井田的记载,一概不予承认显然是不合适的。

井田之得名,正如前代学者所指出,与古代的沟洫制度有关⑥。《考工记·匠人》职文:

 

        匠人为沟洫。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伐,广尺,深尺,谓之*[田+巜](畎)。田首倍之,广二尺,深二尺,谓之遂。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专达于川。

 

又《周礼·地官·遂人》:

 

    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

 

这种沟洫疆理制度虽然还没有得到地下发掘的直接证实,但有的地下文物却可以给我们提供一定的旁证。《宜侯 簋》铭文有“锡土:厥川三百□”这样的字句。郭沫若认为川殆甽之省,同畎;“三百”下所缺一字不当为川之单位名词,而应为“万”字⑦。郭老的考释可从。畎为田间小沟,因有固定的宽度和长度,也如同田、井一样可用来作为锡土的单位。青川秦墓出土的《为田律》木牍载:“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陌)道。百亩为顷,一千(阡)道。”文中的“则”字,开始有些同志都误释为连词,后来有的同志正确指出,根据1977年安徽阜阳汉墓出土的竹简记载,“卅步为则”,《为田律》的“则”也应为量词⑧。“畛”字,有的同志认为既指田区,又指作为田界的田间小道。我们认为,《为田律》的“为畛”,只能解释为田区,很难解释为田间小道。因为一亩之中如果有两条田间小道,则田区应分为三,“亩二畛”是无法把这两种解释统一起来的。但“畛”的本义确实是指沟洫道路。《周礼·地官·遂人》说:“十夫有沟,沟上有畛。”十夫为一井之地,畛恰好是井田的道路,所以《说文》称:“畛,井田间陌也。”当井田制破坏之后,原先的沟洫道路系统打乱了,阡陌之名代之而起,畛也就变成有一定面积的田区的专称。青川秦墓木牍《为田律》所说的“亩二畛”,以及银雀山汉墓竹书《孙子兵法·吴问篇》所列举的晋国六卿制田的“为畛”,都是反映井田制破坏以后的情况。畛既然有一定的面积,也就和畎一样,可以作为封赏的单位。《战国策·楚策》云:“叶公子高食田六百畛。”《楚辞·大招》也提到“田邑千畛”。

由于井田是与沟洫制度有关的土地疆理,所以它只能推行于平原地区。前引《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楚司马蒍掩书土田而“井衍沃”,即是在平原地区按井田对土地进行登记。《汉书·食货志》在谈到井田制时也说:“此谓平土可以为法者也。”在没有实行井田疆理的山林薮泽和原陵淳卤地区,为了统计土地面积的需要,则实行一种按井田折算的办法。《管子·侈靡篇》有“断方井田之数”的说法,同书《乘马篇》又载:

 

        地之不可食者,山之无木者,百而当一;涸泽,百而当一;地之无草木者,百而当一;樊棘杂处,民不得入焉,百而当一;薮,镰缠得入焉,九而当一;蔓山,其木可以为材,可以为轴,斤斧得入焉,九而当一;汎山,其木可以为棺,可以为车,斤斧得入焉,十而当一;流水,网罟得入焉,五而当一;林,其木可以为棺,可以为车,斤斧得入焉,五而当一;泽,网罟得入焉,五而当一;命之曰地均,以实数。

 

这种按井田折算土地面积的办法,也见于银雀山竹书《田法》:

 

……大材之用焉,五而当一;山有木,无大材,然而斤斧得入焉,九而当一;秃……□□蒹(镰)缠得入焉,十而当一。秃尺(斥)津□……罔(网)得入焉,七而当一。小溪浴(谷)古(罟)罔(网)不得入焉,百而当一。  关宪(沈)泽蒲苇……□□石,百而[当一]⑨。

 

所谓“百而当一”、“十而当一”、“九而当一”等等,当指山林薮泽折算平原土地的比例。而这种比例,显然也是以井田为单位来计算的。所以《汉书·刑法志》在谈到西周因井田而制军赋的制度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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