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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化的具体途径

时间:2009-7-24 13:50:32  来源:不详
开垦荒地。对于战国时代授田制的性质如何认识,是我们了解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化历史过程的一个重要关键。云梦秦简出土以后,有些学者根据秦简《田律》和《魏户律》的有关记载,认为从战国到秦土地仍属国家所有而尚未成为私有财产。我们觉得这种看法可以商榷,因为它忽视了授田制的历史变化,而且无法解释占支配地位的土地国有制,怎么会在秦朝灭亡之后一下子就被土地私有制所代替。
    一般说来,私有权的确立需要由国家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承认,但是私有制作为一种现实的经济关系,其形成却早于私有权的确立。马克思曾经指出:“政治经济学不是把财产关系的总和从它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包括起来,而是从它们的现实形态即作为生产关系包括起来。”[32]我们固然应当重视私有权确立的法律形式,但是决不可把这种法律形式同私有制的现实形态混淆起来。战国时代授田制的存在只能说明,当时国家还掌握着大量的土地,而农民对份地的私有权还没有最后确立。但是,就现实经济关系而言,份地已经成为农民的私有财产而不能说是国有土地。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这个问题。
首先,战国时代农民对份地的稳固占有,已经得到社会的承认和国家法律的保护。马克思说:“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33]战国时代农民的份地,就具有这种私有财产的性质。云梦秦简《法律答问》:
 
        盗徙封,赎耐。何如为封?封即田千佰。顷畔封也,且非是?而盗徙之,赎耐,何重也?是,不重。
 
私自移动田界,要判处赎耐的刑罚,可见农民对份地的占有受到了国家法律的保护。“封”的初义是用树木划分氏族部落之间的疆界。我们从西周金文中可以看到,采邑之间的地界最初也是以植树来表识的。如《 人盘》铭文:“自 涉以南至于大沽,一封。以陟,二封,至于边柳。”当家族公社或农村公社的耕地还要定期重新分配时,各家的份地之间也有地界,但并没有必要用封土来作标志。可是当份地由各家“自爰其处”以后,情况就不一样了。《汉书·地理志》说,商鞅“制辕田,开仟佰”[34]。仟佰代替了原先井田的经界,各家份地之间的地界则由封土来表识。青川秦墓木牍《为田律》云:
 
    亩二畛,一陌道。百亩为顷,一阡道,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修封埒,正疆畔,及发阡陌之大草。
 
亩与亩之间有陌道,顷与顷之间有阡道。一顷百亩,大体上正是授田制下农民所分到的份地。阡道广三步,置立封埒,作为各家份地之间的疆畔。封是土堆,埒是连接封土的田埂。《周礼·地官》有“封人”,孙诒让引崔豹《古今注》说:“封疆画界者,封土为台,以表识疆境也。画界者,于二封之间,又为壝埒,以画分界域也。”[35]份地之间设置封埒以为疆畔,是土地私有化的产物。秦律禁止随便徙封,一方面是防止农民扩大耕地面积而不纳税,另一方面是不允许侵犯农民的份地,具有保护农民土地财产的性质。
    其次,战国时代农民的份地已经可以由子孙后代继承,既不需要像从前一样在公社内部定期重新分配,也不必在年老或身死之后归还国家。《汉书·食货志》在叙述爱田制时,虽然有“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这样的话,但事实上,我们在先秦文献中从未发现有归田的记载。这是因为定期重新分配耕地的制度废除之后,授田农民即使到了六十岁,也不必把份地归还国家,而可以把它转让给应该授田的儿子。所以李悝在魏国作尽地力之教,根本就没有提到归田的问题。商鞅招徕三晋之民,“利其田宅,而复之三世”。这些来自三晋的授田农民,可以享受三代免除赋役的优待,同样也不存在归田的问题。
    再次,战国时代农民的份地已经可以自由处置乃至买卖。在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解体之前,公社农民虽然也有发生逃亡的事情,但他们对土地是不能随便处置的。但战国时代,农民弃田耘、卖宅圃已经成为常见的现象。如前引《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云:“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当时一些法家之所以反复强调要“令民归心于农”,就是因为担心“民农者寡而游食者众,众则农者殆,农者殆则土地荒”[36]。农民可以随意弃置土地,是土地兼并产生的重要条件。《商君书·错法篇》说:“同列而相臣妾者,贫富之谓也。同实而相并兼者,强弱之谓也。”我们固然不能把战国时代刚刚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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