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被削夺而不能长有。采邑所具有的这种政治色彩,表明它尚未摆脱亚细亚财产形态的基本特征。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采邑主对封土的占有权,在土地私有化的历史过程中并非毫无意义。采邑虽然不能说是采邑主的私有土地,却可以说是后者重要的财富。在实际生活中,采邑主是可以像处置其他财富一样来处置自己的田邑的,包括赏赐、赔偿和交换。

赔偿的例子,如《曶鼎》记匡季因为抢了曶的十秭禾,被曶告到东宫那里,结果用“田七田、人五夫”赔偿,才了结这场官司[50]。
交换的例子,如《格伯簋》:“格伯受(授)良马乘于倗生,厥贮卅田,则析。”[51]这是以四匹马交换三十田。又岐山董家村出土的《卫盉》:“矩伯庶人取瑾璋于裘卫,才八十朋,厥贮其舍田十田。”[52]亦即用十田交换价值八十朋的瑾璋。
田邑可以用来赏赐和赔偿,论者大都没有不同意见。至于用来交换,看法则有分歧。岐山董家村出土的裘卫诸器铭文刚发表时,我曾提出《卫盏》的“贮”字,当如杨树达对《格伯簋》的考释,读如“贾,即今价值之价”[53].此说为一些学者所赞同。在我读到的有关文章中,似乎只有唐兰先生和王玉哲先生持异说[54]。唐先生释“贮”为“租”,认为矩伯是把田租给裘卫。王先生释“贮”为“赋”,认为是裘卫得到矩伯的赐田,以瑾璋作为贡赋献给矩伯。唐、王两位都是对古文字学和先秦史造诣很深的学者,他们的意见应受到尊重。但我考虑再三,仍然觉得《卫盉》的“贮”字以释“贾”为妥。
“贮”可以释租。我曾经认为,《五祀卫鼎》的“贮”字涵义和《卫盉》的“贮”字不同,前者记井伯等人问邦君厉:“汝贮田不?”厉回答说:“余审贮田五田。”这里的“贮田”似可作为租田理解。我之所以作这样理解,主要是因为考虑到:(一)“贮田”的“贮”字是动词;(二)在转让土地的过程中,裘卫并没有付给邦君厉什么代价;(三)《卫盉》铭文最后有“受田”词句,而《五祀卫鼎》没有。但这种解释有一个弱点,正如唐兰先生所指出,《五祀卫鼎》和《卫盉》“这两件器物,制作出于一人,制作时间前后仅隔两年,所记内容又都是土地问题,如果把所用的同一个贮字作两种解释,恐怕是不恰当的”。唐先生这个意见值得考虑。但他把两器的“贮”字都解释为“租”,也很难说得通。因为“舍”字在金文中屡见,是给予的意思,从《卫盉》铭文“其舍田十田”和“其舍田三田”的语气看来,不可能是出租土地。赵光贤先生认为,《五祀卫鼎》和《卫盉》的“贮”字都应释“贾”,意即交易[55]。这个意见虽然还不能完全解决我上面所提到的疑惑,但应当说是比较恰当的解释。虽然从理论上说,只要有土地交换,就可能有土地租让(不是租佃制的出租)。但《五祀卫鼎》记载土地转让时,要确定地界,并由司徒、司马、司空三有司在场监督履行手续,这应该不是租让土地而是交割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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