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一种误解。王翦在出征前,多请田宅以为子孙业,也说明军功赏田可以传之后代。有的学者认为王翦所请是变非永业赐田为永业的一种例外要求,这种解释并不符合事实。我们不妨看一下《史记·王翦列传》的有关记载:
王翦行,请关田宅园池甚众。始皇曰:将军行矣,何忧贫乎?王翦曰:为大王将,有功终不得封侯,故及大王之嚮臣,臣亦及时以请园池为子孙业耳。始皇大笑。王翦既至关,使使还请善田者五辈。或曰:将军之乞贷,亦已甚矣。王翦曰:不然。夫秦王怚而不信人,今空秦国甲士而专委于我,我不多请田宅为子孙业以自坚,顾令秦王坐而疑我邪?
很明显,王翦三番五次向秦始皇所要求的,是多请美田、善田。我们从上面引文中,看不出有变非永业赐田为永业的例外要求的意思。事实是,军功赏田本来就可以传之后代,王翦根本没有必要提出这样的要求。
从春秋末年到战国,除军功赏田之外,私人获得土地还有其他的途径。《史记·赵世家》载:“[赵]简子赐扁鹊田四万亩”。“[赵]烈侯好音,谓相国公仲连曰:寡人有爱,可以贵之乎?公仲曰:富之可,贵之则否。烈侯曰:然。夫郑歌者枪、石二人,吾赐之田人万亩”。赐田摆脱了身份性的限制,这也是土地私有化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原来属于国家掌握的土地,现在只要统治者一时高兴,就可以赏赐给各色人等。韩非在为“身死田夺”的战士抱不平的同时,曾指出由于统治者的滥赏,“女妹有色、大臣左右无功者”,都可以“择宅而受,择田而食”[57]。我们在后代经常看到的,国有土地通过君主的赏赐而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的历史现象,实际上已滥觞于此。
六、小 结
马克思说:“私有制作为公共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58]世界各国的历史表明,土地从部落公有变为个人私有,需要经过家族公社或农村公社的土地所有制,即公有制和私有制两种因素交织在一起的中间阶段。土地私有化的过程,也就是私有制的因素逐渐排挤和战胜公有制因素的过程。但即使在私有制已经确立的地方,公有制的古老传统也还会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残存下来。
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化的过程既符合世界各国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也有它自己的特点。由于亚细亚财产形态的制约,共同体的土地所有制在这里集中表现为奴隶主的土地国有制;公社农民的份地,始终以国家授田的形式出。奴隶主国家在共同体土地所有制基础上所实行的等级分封制,既非原始的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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