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 “贮”也可释“赋”,但裘卫诸器的“贮”宇很难解释为贡赋。首先,我们从铭文的内容,看不出矩伯庶人和裘卫之间以及裘卫和邦君厉之间有上下级的关系。《卫盉》记矩伯两次“舍田”,都与索取价值若干朋的物品有关;特别是第二次的“舍田”,并没有提到“贮”。而裘卫受田,又是在矩伯取得物品之后,并不是在这之前。从这个过程看,很难说成是矩伯赏赐裘卫田,后者以礼物作为贡赋报答。其次,《五祀卫鼎》的邦君厉如果是因为没有履行贡纳义务,而被裘卫告到执政大臣那里,执政大臣似乎没有必要命令司徒、司马、司空三有司勘查地界;尤其是让邦君厉交还裘卫一田,更不可解。
这里顺便谈一下《九祀卫鼎》的问题。《九祀卫鼎》的铭文没有“贮”字,但同样也提供了土地交换的史实。矩从裘卫那里要了一辆车和一套车马饰,后者又送给矩姜“帛二两”。作为报答,矩把自己的采邑林 里赠送给裘卫。由于林 里有一片林地属于颜家,所以裘卫只好又送给颜家一批礼物,才得以接受这个采邑。有的学者认为,这片林地并不属于颜家,只是因为颜氏担任林 里的里君,没有他的许可,林地的交易就做不成,所以裘卫要给颜家贿赂。我认为这种解释也值得商榷。矩伯既然是采邑的主人,很难设想不是由他而是别的人行使采邑的管辖权。金文中有关采邑转让的事例不少,这种转让有时需要得到国王的认可并受大臣的监督,但我们还没有发现明确记载要由里君许可的例子。如果里君有这样大的权力,而且他管辖区内的林地都以他的姓氏为名,那末林 里为什么不叫颜里呢?再说,如果林地并不属于颜家,用得着给颜姒以及颜家的管事都送礼物吗?
西周的田邑可以用来赏赐、赔偿和交换,表明土地私有化的过程已经开始。从裘卫诸器和其他一些西周青铜器所记载的土地转让的事实看来,贵族采邑土地的私有化,比公社农民份地的私有化开始得早。采邑主对于田邑虽然只有占有权,而不是所有权,但在实际生活中,那些被用来赏赐、赔偿和交换的土地,一经转让之后,就意味着脱离了原来的采邑,而成为新的主人的私有土地。如前引《卯簋》荣伯赏赐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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