殖民制,也不同于封建的等级土地所有制。奴隶主贵族的采邑具有禄田的性质,但在实际生活中,田邑又可以用来赏赐、赔偿和交换。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因素的增长,以及政治权力和经济发展的交互作用,共同体的土地所有制逐渐由“三年一换主易居”改为各家“自爱其处”,最后转变为个体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与此同时,大小贵族通过田邑转让、军功赏田和垦辟土地等渠道,增殖了大量私田,形成了贵族、官僚和地主的大土地所有制。
土地私有制作为一种现实的经济关系,与土地私有权的确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原始社会,土地是部落的公共财产,每个人作为部落的成员,也把自己看成是土地的所有者或占有者,但土地不是任何人的私有财产,这一点对于他们来说是非常明确的。阶级社会产生以后,土地由公有制过渡到公有与私有二重性的中间阶段,这时个人与共同体之间开始有了使用权、占有权和所有权的区别。这些层次不同的法权观念,当然是后代的人归结出来而不是当时人所能意识到的,但就当时的土地关系来说,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确实存在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土地私有化的过程,也就是个人和共同体之间这种权利和义务演变的过程。在考察古代土地私有化的历史过程时,我们一方面应当注意不要混淆土地的使用权、占有权和所有权,但另一方面又应看到,它们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以共同体土地所有制的演变为例,当公社成员的份地不再定期重新分配时,他们对份地的使用权就转化为占有权;而这种占有权经过世代相传,事实上也就成了所有权,尽管它并非现代意义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
根据地下出土文物和文献记载所提供的材料,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化历史过程的肇始可以上溯到西周中期甚至更早一些。它经过了漫长而曲折的道路,终于形成了非劳动者和劳动者两种不同的土地私有制。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使黔首自实田”[59],这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看作是全国范围内土地私有化过程的完成。因为从此以后,私人占有的土地只要向国家登记并缴纳赋税,就取得了合法的所有权。这是政治权力对土地私有化结果的承认,而不是像有些同志所说的,是土地国有制向土地私有制的转变。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及其在全社会中成为支配的形态,意味着获取地产财富已成为人们最重要的生活目的之一,而土地买卖和土地兼并也就成了扩大地产的重要手段。此后二千年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关系,基本上就是沿着这一轨道向前发展的。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78页。
② 郭沫若:《关于中国古史研究中的两个问题》,见《文史论集》,人民出版社,1961年。
③ 参看宁可:《关于<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文物》1982年第12期。但宁可同志把这种土地所有制称为集体所有制,似可商榷。
④《孟子·滕文公上》。
⑤ 有的学者认为井卦的“井”指水井,这种解释值得商榷。倘若是指生活用的水井,就很难理解为什么改邑而无需改井。如果把“井”解释为井序形的土地经界,则比较好理解。在农村公社实行定期重新分配耕地的制度下,有时需要“改邑”,但井字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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