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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化的具体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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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0:3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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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兼并现象估计过高,但这种现象已经出现则是事实。土地买卖也同样如此。赵括以“王所赐金帛归藏于家,而且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37]。论者或以为这是个别例子,不能说明当时土地已经私有化。其实,赵括买田的例子是很有代表性的。土地买卖在战国时代确实还不普遍,但也不能说是个别现象。更重要的是,土地买卖的现象与土地私有制的存在并不是一回事,土地买卖要以土地私有为前提,而土地私有制的存在并不一定要以土地买卖的出现为条件。 最后,我们还可以从赋税制度的演变来考察战国时代份地的私有化。春秋战国时代各国赋税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从助耕公田转变为计田征收租税。管仲在齐国“相地而衰征”[38],即按照土地之美恶及收获多少定征赋之轻重。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初税亩”,开始“履亩而税”[39];至哀公十二年“用田赋”,军赋也实行计田征收。秦国在简公七年“初租禾”[40];至孝公任用商鞅变法,“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41],同样也是按照占有土地的数量征收赋税。计田征税,意味着国家对农民土地财产的承认。云梦秦简《法律答问》:“部佐匿诸民田,诸民弗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何为?已租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可见农民占有的土地,只要承担向国家缴纳赋税的义务,法律就承认它是“民田”。 总之,战国时代一些国家所实行的授田制,已经不同于春秋以前的授田制。春秋以前,社会的基层组织是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国家通过公社授田,主要是保证公社农民有一块份地,土地公有和私有的二重性是很明显的。战国时代,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已经解体,广大个体小农被编制在乡里什伍组织之中。农民从其先辈继承下来的份地,已经成为他们的私有土地。一些国家虽然还继续推行授田制,但目的主要是为了吸引和强制农民开垦荒地。因此,对于战国时代授田制所实行的范围以及它在各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应当有恰当的估计。商鞅说三晋的许多农民“上无通名,下无田宅,而恃奸务末作以处”[42]。孟子批评梁惠王:“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43]可见当时有的国家已出现许多无地少地的农民,而这种现象显然与授田制的废弛有关。苏秦就曾经叹息:“且使我有雒阳负郭田二顷,吾岂能佩六国相印乎?”[44]即以秦国来说,虽然授田制维持的时间比较长,但是否普遍推行,各家授田的亩数是否一样,都是值得怀疑的.云梦秦简《田律》规定:“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从简文的意思看来,农民所受之田可能不止一顷,而且各家受田亩数也不尽一致。国家规定农民的土地无论是否垦种,都要缴纳刍稾,其用意很明显在于强制农民僇力本业。但《汉书·贾谊传》说:“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贾谊是汉初人,他的话应该可信。如果秦国普遍推行授田制,这种现象是不应发生的。因为我们知道,云梦秦简抄录的《魏户律》规定:“假门逆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予田宇。”这项规定对于秦国应该同样适用。赘婿既然不能分到土地,倘若农民普遍都能授田,大概不会有人愿意去当赘婿。而贾谊所说的情况,恰好证明即使在秦国,也有许多贫苦农民并不能从国家那里分到土地。
五、土地私有化的第二种途径:田邑
转让、军功赏田和私田的垦辟
西周的分封制在土地私有化过程中起了什么作用,这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把西周的分封制说成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固然很难令人首肯,但把它简单归结为一种原始的部落殖民也不符合历史的实际情况。西周分封制并没有改变“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土地关系的基本准则,受封的各级贵族对封土只有占有权而没有所有权。但是,既然土地占有被赋予合法的规定,私有制的因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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