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就一定会对它产生影响[45]。考察采邑主的土地占有权怎样转化为所有权,这是研究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化过程的一个重要内容。
西周的分封制包括封国和采邑两类封土。周天子以土地最高所有者的身份,在王畿之外分封许多诸侯国,同时在王畿之内分封卿大夫采邑。诸侯在封国之内也同样分封卿大夫采邑。封国和采邑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前者是“封建亲戚,以藩屏周”[46]的国家,而后者则是带有禄田性质的封土。《左传》昭公七年记楚芋尹无宇说:“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可见诸侯和周天子一样,是拥有土地和人民的统治者。所以当周室东迁,周天子作为全国土地最高所有者的地位已经动摇时,各诸侯国的土地最高所有权便落到了诸侯手中。春秋时代,各国国君随意赏赐和交换田邑的现象相当普遍。如《*[素+命]*镈》记齐侯赐*[上陶下革]叔“邑二百又九十又九邑”[47];《左传》隐公八年载:“郑伯请释泰山之祀而祀周公,以泰山之祊易许田。”但这并不意味着被赏赐和交换的土地是国君的私有财产,因为后者之所以能够随意支配这些土地,是与他作为国家统治者的身份分不开的。
采邑主对于封土只有占有权而没有所有权,这一点从西周到春秋基本上没有变化。《大簋》铭文记载,周王把 睽的采邑转赐大,睽不敢违抗,只能说:“余弗敢婪。”各诸侯国的公室把一些贵族的采邑收回或转赐他人的例子也屡见不鲜。《左传》成公八年载,“晋讨赵同、赵括”,“以其田与祁奚”。《左传》襄公二十二年载,郑公孙黑肱有疾,“归邑于公”。《论语·宪问篇》说,管仲“夺伯氏骈邑三百,饭疏食,没齿无怨言”。《吕氏春秋·异宝篇》说,楚令尹孙叔敖临终,戒其子曰:“为我死,王则封汝,必无受利地。楚越之间,有寝之丘者,此其地不利,而名甚恶……可长有者,其唯此也。”孙叔敖为什么不让他的儿子受封美地?因为他深知采邑的得失与政治变动有密切关系,越是美地,就越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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