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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世纪秦汉邮驿制度研究综述

时间:2009-7-24 13:50:44  来源:不详
以次行”、“以亭行”、“亭次行”、“隧次行”、“马驰行”和“轻足行”等,对此,学者解释各异。高敏认为,以邮行即通过邮亭机构,由五里一邮,邮人居间的“邮人”传递,不必由官府另外派人,以邮行者多为远距离传递,汉代边郡烽燧间的文书往来,多采用“以邮行”,“以次行”或“以次传”即依次传递,按道里远近又可分为“以县次传”和“以隧次传”两种,前者以县为换文距离,后者按驿道两旁烽隧逐一传递。与“以邮行”不同的是,“以次行”的传递者可能是官府专门派出的人员;“以轻足行”即用善于行走者步行传递,只适用于近距离传递;“以亭行”同“以邮行”一样,是通过邮、亭机构逐亭传递;“驰行”是用车快速传递;“吏马驰行”是以吏乘快马传递,多用于边郡紧急文书。劳干更强调以不同方式传递文书的轻重缓急。认为“以亭行或以隧次行者,则就亭隧而传递,以邮行当由驿马传递,而云吏马驰行,则紧急公文矣”(注:参阅《集刊》第19本、第16本劳干文。)。又说,“邮并不等于亭,邮是‘吏马驰行’,专司传递文书的,……‘以邮行’的只是普通的公文,用常法来传递,而‘以亭行’、‘隧次走行’、‘吏马驰行’便显然可以看出重要性的层次了。”(注:参阅《集刊》第19本、第16本劳干文。)森鹿三认为,“以县次传”与“隧次行”、“以邮行”、“以亭行”、“以次行”、“次行”等,都是指戍卒步行传递公文说的,“马驰行”和“马行”则是利用三十里一置的驿马传递紧急公文。陈直认为,“以邮行”即由驿递寄发,“以亭行”由乡亭递寄,“以次行”即沿途露布之官示(注:陈直《汉书新证》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55—56页。)。王国维也认为,“隧次行”、“次行”就是“以次行”的“露布不封之书”。持此说者还有黄文弼、楼祖诒等,但楼祖诒也强调投递速度的差别,认为“隧卒是走的,邮人驿卒是骑马的,比较需要加快的才‘以邮行’、‘以亭行’,这在速率上是有区别的。”(注:参阅《文史》第 3辑楼祖诒文。)徐乐尧的解释与上述诸家多有不同,他认为“以次行”就是以候官或候长所居传递,这种文书或许是都尉府通告各候官、候官通告各候长的文书,并非各隧亭都要停留。“以亭行”的文书则系都尉府、候官、候长通告各亭的文书,故依亭逐个传递。以次行或以亭行的文书多以人步行投送,但也并不完全排除用马传递。由于以邮行的文书距离较远,在边塞地区多以驿马、传马传递,这种文书并不象黄文弼等先生所说是普通文书,而是重要文书。(注:载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省博物馆编《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徐乐尧文。)

  4.关于亭制。关于汉代的亭制,历来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汉代的亭是属于地方行政系统中乡以下的一级机构,劳干、严耕望等均主此说(注:劳干文及严耕望《汉代地方行政制度》,载《集刊》第25本。);一种意见则认为,汉代的亭与乡、里为不同性质不同行政系统,王毓铨力主此说,(注:王毓铨《汉代“亭”与“乡”、“里”不同性质不同行政系统说》,载《历史研究》1954年2期。 )并在80年代以后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支持,他们多认为亭是直隶于县, 负责维持社会治安和兼顾邮传的机构。 (注:原载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后收入高敏《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载《郑州大学学报》1997年2期;载《文物》1990年10期、1997年1期;载《中国史研究》1997年 2期;载《学术月刊》1997年5期。)而徐乐尧则认为, “汉代之亭乃是兼有传烽报警、邮驿、治安与经济管理等多种职能的机构”。

  不仅对亭的性质有不同认识,对亭的建置及其与邮的关系,也存在很大分歧。劳干把亭分为附有传舍和邮的都亭(用A表示), 附邮的传舍之亭(用B表示)和附邮的无传舍之亭(用C表示),另以D表示邮,把邮亭作如下排列:(注:载《集刊》第22本,劳干文。)
  附图

  这种排列虽在形式上合于“十里一亭”、“五里一邮”之说,但《汉官仪》在“五里一邮”之后还有“邮间相去二里半”之语。这样,不仅劳干的上述排列与此不符,就从“五里一邮,邮间相去二里半”一句本身也难以理解。

  为此,严耕望先生援引《史记·留侯世家索隐》:“《汉书旧仪》云:‘五里一邮,邮人居间,相去二里半’”之语,认为“邮间相去二里半”当为“邮亭间相去二里半”之误,《汉旧仪》、《汉官仪》皆脱“亭”字,《索隐》又将“亭”误为“人居”,从而导致了“五里一邮,邮间相去二里半”这样“殊不可解”的矛盾。基于此种认识,严先生又将邮亭作如下排列:(注:参阅劳干文及严耕望《汉代地方行政制度》,载《集刊》第25本,严耕望文。)
  附图

  这样似乎解决了《汉官仪》中的矛盾。但据新出土的尹湾汉墓简牍材料来看,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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