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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来唐宋之际经济政策研究综述

时间:2009-7-24 13:50:55  来源:不详
田给民间(包括地主和系官佃农),此以官田私田化政策为标志;三是对地主土地所有权的干预明显减弱,此以“不抑兼并”为标志;四是对小农土地所有权更加维护尊重,如“逃田”、“户绝田”所有权的保留和处置;五是畅通地权转移的渠道,此以土地买卖合法化为标志。唐兆梅《析北宋的“不抑兼并”》(《中国史研究》1988年1期)与葛金芳持相同观点。另有马兴东《宋代“不立田制”问题试析》(《史学月刊》1990年6期)、姜锡东《试论宋代的官僚地主土地所有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3期)等文发表。
 
    对五代十国时期的研究近年来亦有佳作。张星久《关于五代土地兼并问题的考察》(《中国史研究》1992年2期)对五代土地兼并发展的一般情况、地主兼并土地的手段及方式,以及对地主阶级内部地权运动的影响三个问题进行了分析。武建国《论五代十国的封建土地国有制》、《五代十国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途径和特点》(分见《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1期;《学术月刊》1996年2期)两文指出。当时各类国有土地已大量私有化。此外,赵云旗《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代土地买卖的管理机制》、《论唐代土地买卖政策的发展变化》(分见《敦煌研究》1998年3期;《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一庆祝韩国磐先生八十华诞纪念论文集》,厦门大学出版社,1998年)等文和霍俊江《中唐土地制度演变研究》(暨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赵云旗《唐代土地买卖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等专著,对唐后期土地买卖的合法化过程有详尽的描述。
 
    最后来看官田私田化政策的施行。葛金芳在《北宋官田私田化政策的若干问题》(《历史研究》1982年3期)中指出,该政策的执行分为“无偿转化”和“有偿转化”两种形式,其动因在于土地私有化潮流的持续推动。该政策有利于小农地权的深化,但后来变成地主攫取官田的门径,因而具有两重性。赵俪生《试论两宋土地经济中的几个主流现象》(《文史哲》1983年4期)将之概括为三个方面,即“富者有资可以买田”,“广置营田”与“尽鬻官田”并存,以及田主对佃户看法的改变。杨康荪《宋代官田包佃述论》(《历史研究》1985年5期)认为,宋代官田实行自由射佃制,既保证了官府经济收入的稳定性,也满足了包佃户追求财货的欲望。宋代包佃主的承佃活动,扩大了当时的垦田面积,同时也促进了游散劳动力与土地资料的结合,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对此,葛金芳连发四文提出不同看法。在《宋代官田包佃成因简析》(《中州学刊》1988年3期)中,认为宋代私人包佃官田制度日趋普遍的基本动因,是土地私有化潮流的持续推动;契约租佃经济占据主导地位是包佃形态得以发展的历史环境,荒田旷土的大量存在则是官田包佃得以繁衍滋生的外部条件。通过《宋代官田包佃特征辨析》(《史学月刊》1988年5期)得出其本质是“品官权贵、形势豪右之家,为转佃取利、谋取差额地租而承佃大段系官田产的行为”。在《宋代宮田包佃性质探微》(《学术月刊》1988年9期)中,认为应将形势豪右对于系官田土经营权的封建垄断,规定为包佃形态的本质特征。《宋代官田包佃作用评议》(《江汉论坛》1989年7期)认为,官田包佃之弊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影响官府深入、阻滞农业生产恢复发展和妨碍土地与劳力结合。

   二、赋役政策研究
 
    先看赋税。中唐均田制瓦解后,人丁税性质的租庸调已成无源之水,资产税性质的两税法应运而生。陈登原《中国田赋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指出,浮寄客户的大量增加致使租庸调不得不变而为两税,宇文融括户的办法只能治标,不能行于时。[日]日野开三郎《杨炎两税法的实施与土户客户》(《泷川政次郎博士还历纪念论文集》,东京,1957年)亦持此论。袁英光、李晓路《唐代财政重心的南移与两税法的产生》(《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5年3期)认为,安史乱后南方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达;交换中钱币的大量使用,又为“按赀纳税”和“以钱为税”准备了条件。陈明光《论唐朝两税预算的定额管理体制》(《中国史研究》1989年1期)认为,两税改变了前期的单一农业税收结构,采取以两税为代表的农业税与以榷盐为代表的商品税并重的二元结构。吴丽娱《也谈两税的“量出为人”与“定额给资”》(《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三出版社,1991年)认为杨炎两税法是以国家财政需要和支出作为主导和前提。翁俊雄《唐后期民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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