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清代史馆的人员设置与管
清前期治边思想的新变化
唐前期的太子问题及其政
清代刑案中记录的蒙汗药
清代前期的官商
试论清代色情业的发展与
清代妖术恐慌及政府的对
清代的“家人”
清代八旗驻防将军兼统绿
论清代的人口流动和婚姻
最新热门    
 
清代前期政府的市场政策与管理(二)

时间:2009-7-24 13:51:09  来源:不详
三 管理商人

市场的主体是商人。按照商人的概念,凡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人都应属于商人的范畴。商人的分类标准很多,87 这里“以其是否承担政府经济任务”,将商人“分为两大类:” 官商和民商。88 政府对待官商与民商有不同的政策和管理方式。

1 官商

所谓官商就是由户部、工部、内务府、及国家令各级政府招募而来,直接承担国家的经济任务的商人,或者是经营国家专卖商品的商人。凡是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就是官商。官商与民商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民商中的部分人可以被招募成为官商。官商不再被招募时,就变成民商。一个商人也可以在不同时期,充当不同性质的商人。89

政府利用官商,进行专卖商品的经营,以确保财政收入;采买铸币材料,解决财政中的困难;参与对外蒙古、朝鲜等国的贸易;运输军需物资,金川战争的军需,都“招商包运”;90 驻西北边防的军队,由官商“承运军需籽种”。91 此外,官商还运输军粮、农用工具及其他物品;减灾赈灾,每当各地粮食缺少,价格上涨时,各地方政府都招商运输粮食,道光年间,“江淮等属被水成灾”,“奉恩旨招商采买米麦,运往灾逼销售”。92 当然在紧急救灾情况下,并非全都招募官商进行,也临时雇用民商运输。国家把官商“当作施行财政政策”的一种工具。93

官商是应国家需要而产生的,又直接为国家经济服务。他们既享受国家给与的经营优惠政策,又必需为国家财政缴纳更多的税款,这就必然受到政府的严格管理和控制。官商享受优惠政策表现在多方面。

其一有免税特权。茶商自卖的茶叶不纳税。乾隆九年规定,铜商办铜“经过各关免其纳税,每年额办之外,如有多余,听其自行贩卖。”94

其二,官商可以从国家提供的低息贷款中得到好处。官商办铜都是“预领价银”,“每因限期宽裕,将本年所领币项,营运射利,新旧挪移”,从中取利。95 康熙时期,国家多次下拨款项借给盐商,四十二年,借给两淮众盐商周转资金一百万两;四十三年,又借给长芦盐商张霖、查日昌等八人周转资金七十万两。96 雍正时开始由盐商付利息,“当领本之初,虽或不无折扣,而尚有现领之银可资周转。且完息仅止一分,不觉其为累也。”97 一般来说,借给盐商的利息是不高的,这从盐商们把国家发放的帑银视为重要财源就可以说,重息并非重过于嬴的利润,否则盐商就不会视为财源,而视为累商了。作为商人只要嬴利大于借款的利息,就有利可图,若反之,商人是不会贷款的。正如有人指出的:“内务府的币银利息大大低于当时社会上的高利贷,其出借条件并非苛刻,还有展限,恩免之说。币银带有扶植盐商涵义这一点就是毫无意义的了。” 98 有人引用一条史料:乾隆五十二年“至五十四年为止,共借给帑利银六十万两,俾作运本,庶该商等赀本充足,得以转运。”据该商等禀称,“将来缴还所借银六十万两外,情愿再加利银六十万两,共缴银一百二十万两” 99 来说明借给盐商的款项利息重,而引文表明的恰恰是盐商“情愿再加利银”,显然这是盐商的报效,而不是借款的利息。

其三,官商经营专卖商品具有经营垄断权。经营盐、茶、人参、铜等专卖商品,无疑可以获得厚利,贩铜置货,“内地价一,至倭可易五;及回货,则又以一得二。”100 而民商则不能经营这些商品。当时丝是禁止外运商品,但铜商可以“每船配搭绸缎三十三卷”,“准配二三蚕糙丝一千二百斤”,“其非办铜商船仍不得援例夹带”。101 官商在这些优惠条件下,可以迅速获得的厚利,民商不能与之比拟。因此,在清中期以前,富有的商人愿意充当官商。

得到政府给与实惠的官商以向朝廷纳税、报效、捐输作为回报。政府依靠官商的纳税、报效和捐输收回大量资金,使财政收入得到保障。“有清一代的盐商报效,数额巨大,总数达八千一百余万两。” 102 这种报效多在军需、兴修水利、皇室需要、自然灾害时进行。在1750~1800年间,运盐商人每年可获利润500万两。103 盐商平均每年捐输近百万两。104 盐商大概是官商中报效、捐输较多的,他们捐输的款项也只占全年利润的五分之一,可见捐输、报效只是官商利润的一部分,大部分利润是官商投入再生产;或者自己消费;或者作他用了。报效和捐输,没有时间名额的限制,随时可以进行,所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