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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政府的市场政策与管理(二)

时间:2009-7-24 13:51:09  来源:不详
俱不输税。”著严行稽查,“无论满洲绿旗兵弁,傥有需索商民者,即指名题参治罪。” 126 在开放海禁的谕旨中称:“文武官弁藉端需索者,皆从重治罪。”127 有时地方大小衙门所需用品,或令牙行向铺户索取;或派胥役硬拿赊取,“商贾居民饮泣莫诉”,对此,户部题准“衙门需用货物照价平买”,并“通行直省督抚提镇等处,一体遵照”执行。128“凡诸物牙行人评估物价,或以贵;或以贱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入己者准窃盗论。” 129 嘉庆二年,江西“各镇市有不法行户,把持行市,欺弄生客,以贵为贱,暗出客名,议价交单承买,即行长价。其原卖之客银尚未得,而该行户先获重利,客虽知而哑忍。”按察使发出命令,对此等奸牙“应速拿究”。130

各省也规定地方性法规,诸如对商人“不得多方需索留难”等。131 并以立碑示禁的方式,向社会颁布。这种碑文在各地都有不少。132 乾隆年间,江西禁革铺垫供应;133 饬禁省城磁铺当差;禁革木行借派当差。134 福建办理军工应需料物,不许派令业户行保领价代买。135

在清代的法律中,士农工商都属于凡人等级,商人犯罪与士农工犯罪的处罚是同等的。136 并没有再把凡人分成四等,士、农在上,商人最下的法律和实际事例。对商人服饰的规定,也说明商人与其他凡人等级并无区别。顺治九年规定,“领催吏书通事耆老兵民商贾等,准用素缎素纱绫绸绢纺丝各色布,准带貂帽狐皮帽。”以后又定,“商贾有捐纳职衔者,冠带服饰各从其品,无职衔者与庶民同,不得僭越。”商人的服饰标准,比凡人等级以下的人高。“各衙门舆隶等役,及民间奴仆长随,不得滥用缎纱及各样细皮,违者治罪。”137

当商人与农民发生矛盾的时候,各地方政府具有法律效益的判决,应该说还是公正的。福建北部处于闽江上游地区的各县出产木材,商人砍伐后,沿河运输。乾隆三十五年,建安县游天逵等人以商木冲坏农田为由,“阻运勒索,甚至聚众凶殴”,官府对游等人“分别杖笞折责发落”,并追回勒索钱文,还给木商。为此,省里酌定章程:禁止河流沿岸乡民对商人勒阻;木商放排应小心,冲损田地、桥梁等要酌给工费。138 类似事件在浙江也发生过,那里的政府作出了相同的处理。乾隆五十五年,徽商为购买杭州沿江闸口至秋涛宫一带三千六百九十余亩沙地,建立木商公所,堆贮木材,与当地农民发生争沙地纠纷。地方政府认为,该沙地正当木商运木要路,关系木材堆贮。如果以这些沙地开垦种粮,地亩之税只有百余两,而木商运木的关税,则高达数万两,“核计课额,增减悬殊,自应统归木商全行管理。所有新升课银,即令该商永远承纳。”并“将从前已纳之银,及开垦工本,一并从优偿还。”同时勒石立碑,永远遵行。139 与福建省政府不同的是,浙江省政府看到商人缴纳的税额,要比农民纳的粮税多得多,从国家财政考虑,维护了商人的利益。这种认识远远超出传统的重农思想,值得注意。

政府为商人设立商籍,使商人子弟可以参加科举考试,为他们创造了升迁和享有一定特权的机会。虽然这主要是对官商的,但也有民商获得这种实惠。清代继承明制,顺治十一年,“设立直隶、江南、浙江、山东、山西、陕西【“陕省向未设有商学,……惟每科乡试内有甘肃省宁夏府商学生员,”陕西实指宁夏设有商学。140】六省商学。”康熙六十年,“设立广东商学。”141 但与明代略有不同,“商籍,(商人子弟准附于行商省分,是为商籍。)”“奉天地方贸易商人不准于该处入籍。”142 清代的商籍包括盐商之外的商人。但商学并非在各省都设立,而且,从有关的记载看,143 大概绝大部分应试之人是盐商子弟。“学政姚梁条奏,以商籍子弟原例因其不能回籍应考者,准在行盐地方入籍,若本省之人在本省充商,均令归入本籍州县应考。”144 当然“也可以找到一些非盐商家庭出身而以商籍应试的考生。如死于署陕甘总督任上的沈兆霖(1801~1863)。”“(盐商另立学额)显然不是对商人的歧视,而是考虑到他们的经济资助而给予的一种特殊优遇。另立学额使他们取中的机会要多得多。”145

政府推行捐纳制度,商人是受惠者。清代的捐纳制度源于前代,清代历朝都实行过。捐纳制度一般是国家需要经费,如军需、河工、赈灾、营田;或者是财政入不敷出时,由政府诏谕富有之人进行,根据捐纳数量授给捐纳人相应的官衔。捐纳有常平仓谷,也可捐其他商品或者银钱。雍正“十三年议准,各省捐纳贡监职衔,……准将生熟铜斤照数交纳。”146“近年以来,江浙等省之人携其所产布帛等类,到甘易换民间粟麦,纳诸官仓,填取监名,实收而去。”147 新疆“请于乌鲁木齐所属州县商贾百姓,准其以布捐监。”吐鲁番、喀喇沙尔商民,“准以棉花捐监。”148尽管捐纳制度不是政府专门给商人提供的作官机会,对除贱民以外各等级的人都是均等的;尽管捐纳官衔的人往往被正途官员看不起,地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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