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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救灾法律制度述评

时间:2009-7-24 13:51:09  来源:不详
和其他财力储备,故一遇灾年或无以为生,或流浪乞讨。据光绪《川沙厅志》(卷4)载,清初,“苏、松土隘人稠,一夫所耕,不过十亩。倚山傍湖,旱潦难均,即丰稔之岁,所得亦自有限。而条银、漕、白正耗,以及白粮经费、漕赠、五米、十银、杂项差徭,不可胜计。而仰事俯育,婚嫁丧葬,俱出其中。终岁勤动,不能免鞭扑之苦”。即使在号称“盛世”的康熙中期,“田亩多归缙绅豪富之家,……约计小民有恒业者,十之三四耳。余皆赁地出租,所余之粮,仅能度日。加之贪吏苛索,盖藏何自而积耶?”到了嘉庆、道光年间,虽然农业生产者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松驰,但是由于政治腐败,官场“惟利之趋,无所不至”,为中饱私囊,拼命敲榨搜括民脂民膏,结果农民愈加贫困,即便是能租佃二十亩土地的“上农”,“其得以暖不号寒,丰不啼饥,而可以卒岁者,十室之中无二三焉”。 [12]可见,由于受到苛政剥削,封建小农鲜有积蓄,生活潦苦,衣食无着,则如何谈论抵御灾荒?如何谈论防范天灾?更有甚者,即使在发生天灾之时,地方官吏仍对百姓进行搜刮,致使百姓雪上加霜。御史曹志清在谈到地方官吏“敲骨吸髓”、“虎噬狼贪”地大肆搜刮的情形之后,还强调说:“尤可骸者,去秋水灾,哀鸿遍野,皇上轸念民艰,拨款赈济,乃闻滦州、乐亭各州县将赈银扣抵兵差,声言不足仍向民间苛派,灾黎谋食维艰,又加此累,多至转于沟壑,无所控告”。于此,曹志清深有感触地说:“是民非困于灾,直困于贪吏之苛敛也。” [13]

3、人口增长例。导致清代小农抗灾能力下降的另一因素是人口问题。在封建社会,人口的多寡往往是经济起伏国力盛衰的重要标志,历代朝廷也把人口繁衍看作是衡量地方官政绩的一个标准。但是,历代统治阶级包括清廷在内却忽视了人口过多增长带来的负面作用。人既是生产者,也是消费者,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人口的增长一定要与一定数量土地的生产、供养能力保持平衡,否则将患难无穷。清代18世纪中叶以来,土地开垦和粮食生产均近极限,而人口仍高速增长,人口与土地的比例逐渐失调。综合清代生产力水平和生产、生活消费状况,“率计一岁一人之食,约得四亩”。 [14]而在乾隆三十一年(1766),全国人均土地约为3.5亩。已低于正常生活水平的标准。之后人口继续增长,人口数大大超过社会经济的承载能力。人均耕地减少势必导致人均粮食量减少。在此情况下,一旦小遇灾歉,有时也会酿成饥荒。此外,由于人口激增而土地有限,为谋生存,势必向大自然肆意索取,最终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从而酿就新的天灾发生。

综上所述,清代灾荒并非均为老天所降,极大部分乃为人祸所起所助。于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清代完善的救灾法律制度正尤如是某某无知搬起石头砸破自己的脚后又去拼命寻找良药来治一般,令人感到有趣、可笑和悲叹!俗话说:“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又说:“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但果真如此吗?值得深思的问题是:清代人以及清代人所处的时代能否安然避逃灾祸之劫吗?清代的救灾措施果真能解救灾民于水深火热之中吗?可以说,清代完备的救灾法律制度在无法回避的人祸面前只是充当了障目一叶而已。救灾法律由现实灾祸而生,在中国古代的语境中,救灾法律越完备则反衬灾祸越繁重。更为重要的是,完备的法律是一回事,实践的运作却往往是另一回事。清代救灾法律制度虽然完备,但由于官员腐败,上下其手,执行不力,远远没有发挥与其完备制度相对等的功用,特别是到了后期法律已几近虚设,实践中各级官吏大发灾荒财的情况比比皆是, [15]故才直接导致了义赈的出现。而且具有讽刺和愚顽意味的是,清王朝还往往弃法不用而竭力用“祈祷”方式来对应天灾,所谓“岁遇水旱,则遣官祈祷天神、地神、太岁、社稷。至于(皇帝)视旨圜丘,即大雩之义。初立天神坛于先农坛之南,以祀云师、雨师、风伯、雷师;立地祗坛于天神坛之西,以祀五狱、五镇、四陵山、四海、四凟、京师名山大川、天下名山大川。” [16]所以清代的救灾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也仅仅是制度而已,它形式化的完备规定在人祸面前已无所轻重而浪得虚名。追古思今,忽听苍天在问:“天灾”就是“天灾”,“人祸”就是“人祸”吗?永远是“天大地大”吗?“人众”定能“胜天”吗?……

当然,无论如何,清代完备的救灾制度及其中隐含的另类问题反映定可为我们今天的社会救灾提供或多或少的经验教训。我想,它应是一面镜子,仅此而矣,也仅此足矣。

注释

* 作者简介:方潇,苏州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博士研究生。
[①] 在中国古代自然灾害史中,水灾实际上是带给人们苦难最深、对社会经济破坏最巨大的一种。以黄河为例,它是历史上决口泛滥最多的一条大河,所谓“华夏水患,黄河为大”。进入近代以后,黄河“愈治愈坏”,“河患至道光朝而愈亟”。据《光绪朝东华录》(二)载,1885年12月26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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