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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救灾法律制度述评

时间:2009-7-24 13:51:09  来源:不详
则是一致的。清代赈济的物质主要是米谷,若米谷不足可银米兼给或以米折银。赈济的形式主要有正赈、大赈、展赈、摘赈以及煮赈和工赈。正赈为地方凡遇水旱,不论成灾分数,不分极次贫民,即行概赈一月,又称急赈或普赈。大赈为凡成灾十分者,极贫在正赈外加赈四月,次贫则加赈三月,若地方连年灾歉,或灾出异常,须将极贫加赈五六个月至七八个月,次贫加赈三四个月至五六个月。展赈为大赈完毕后,灾民生计仍然艰难,或次年青黄不接之际灾民力不能支,可临时奏请再加赈济一至三月不等。摘赈为对应赈者在非常情况下灵活选择的一种应急赈济措施。 [⑤]赈济的另一种形式是煮赈,也称粥赈,即施粥于灾民。清代煮赈以设厂为主,并规定领粥给签,男女分拨设栅相隔等,从而加强了粥厂的秩序,也消除了饥民争夺的积弊。清代施粥的对象主要是流徙灾民,当然也包括本地灾民。据说苏州城自雍正十一年以来,每至岁末,即煮赈一月。清代在广泛赈济的基础上辅以煮赈,为更多的灾民提供了就食条件。此外,工赈也是清代经常施行的一种赈济方式,即灾年由官府兴办工程,募灾民劳作,日给钱米。由于清代工赈兴办的大部分是农田水利建设方面的工程,使得工赈带有生产自救的性质。工赈既可使灾民免除饥馑,又能利用民力兴办工程,可以说是最为积极的救灾措施。 [⑥]

作为中国古代赈济发展的鼎盛时期,清代的赈济除了上述官方赈济之外,还存在着民间赈济。官方赈济又称为官赈,民间赈济则为义赈或社区赈济。 [⑦]所谓民间赈济是指由民间自设机构、自行向灾民散发救灾物质的方式。当然,这种民间赈济由于不受官方控制,从而游离于清代的法律之外,在此不作细述。

3、调粟。调粟即通过粮食调拨来救济灾民。清代调粟,有移粟就民和移民就粟两种方式,两者的区别在于国家有无足够的粮食储备以及运输能力来拨粮救灾。清代中前期由于政治稳定,经济繁荣,交通发达,各省粮食储备相对充足,故调粟以移粟就民为主,很少采用移民就粟方式,即使偶而行之,也要求外出觅食者“俟本处麦收有望,即可速回乡里”,事后即令停止。嘉庆年间,由于人口压力和灾荒日益严重,“恐借粜缓征,亦未能周普”,对移民就粟的限制逐渐放松,主要是允许直隶、山西、陕西、甘肃等地灾民移家觅食。就清代移粟就民方式而言,具体的操作方法有:一是截漕平粜,即截留相关省份相当数量的漕米(粮)以分发灾区平粜;二是采买,即责令灾区相邻省份买米,以运送灾区平粜;三是拨运,即由政府统一安排,将通仓之米发运灾区以减价出粜,或调他省之米救济灾区平粜。从上可见,清代调粟主要用于平粜,即平抑粮价,不致由于受灾而哄抬粮价,同时也减轻了灾后的粮荒现象。故此项措施,不仅对尚有余力的百姓大受其惠,对领到赈银买粮度日的极、次贫民来说,也是大有裨益。总之,清代调粟,从制度和理论层面上说,不仅临灾调拨,而且也根据各省粮食贮存情况预先调运,既有省内协济,又有跨省调运,可谓多头并举,数额巨大,济域广泛。

4、借贷。借贷是指由国家出借钱粮等物给灾民并于秋成缴还。这是一项针对尚能维持生计,但又无力进行再生产的灾民而施行的救灾措施。据同治四年《户部则例》(卷84)及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222)规定,具体而言,借贷的对象有三:一是受灾五分的贫民;二是蠲、赈后元气尚未完全恢复的灾民;三是青黄不接之际,缺乏子种、口粮的灾民。清代借贷有贷口粮、贷子种、贷耕牛等类。借贷的钱粮来源,一是常平仓、社仓仓谷;二是截漕之米;三是发库银出贷。如康熙六十年曾以截漕水米贷给直隶灾民,同年又拨解户部库银二十万两贷给陕西、甘肃灾民。 [⑧]出贷米谷之时,州县官必须按名面给,秋熟后按户缴还。若胥吏诈冒领给,致使追欠无着,据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222)规定,胥吏应依法论处,逋欠之数由州县官名下追还,并论以失察之罪。这种措施如确实执行应该说对灾民恢复生产、促进自救具有较大作用。

5、除害。除害主要指捕除蝗虫。清代蝗灾严重,因此对捕除蝗虫非常重视。康熙为此曾著《捕蝗说》,对蝗虫生长规律与捕蝗方法有较多论述,地方官员也总结了大量捕蝗经验。据同治四年《户部则例》(卷84)所载督捕蝗蝻条例规定:凡直省滨临湖河低洼之处,须防蝻子化生。该督抚应严治所属,每年于二三月早为防范,尽力搜捕。一有蝻种萌动,即多拨兵役人夫,及时捕扑,或掘地取种,或于水涸草枯之时纵火焚烧,各该州县据实禀报,该督抚具奏。倘有意违背,不早捕除,以致蝻虫长翅飞腾,则一经发觉,重治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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