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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救灾法律制度述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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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1:09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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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谕承认说:“黄河自(咸丰五年)铜瓦厢决口后,迄今三十余年,河身淤垫日高,急溜旁趋,年年漫决。” 特别是自1882年至1890年,黄河曾连续9年发生漫决。也就是说,这9年之间,滔滔的黄河之水始终浸淹着黄河下游数省的广大田地。据不完全统计,自1840年至1919年的80年间,发生黄河漫决的年份正好占了一半,即平均两年一次,实际上有时一年数次。 [②] 同治四年《户部则例》卷84。 [③] 同治四年《户部则例》卷84。 [④] 见《康济录》,转引自吴慧:《富国智慧》,中国青年出版社1995年版,第146页。 [⑤] 摘赈实施的情况为:一是于勘验户口时,遇有老病孤苦非急赈不生者;二是正赈后大赈前,极贫户内老病孤寡一经停赈难以存活者;三是虽成灾五分,但属极贫者等。 [⑥]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工赈形式就以出现。据《晏子春秋·内篇杂上》载:齐景公时期,有一年发生饥荒,晏子请求开仓分粮,景公不答应。当时正在修建路寝台,晏子就命令官吏扩大台址,多收役夫,增加工资。过了三年,路寝台完工。景公在游览时非常高兴,人民也在这三年中得到了充足的粮食。明嘉靖时佥事林希元从理论上评论工赈说:“凶年饥岁,人民缺食,而城池水利之当修在在有之。穷饿垂死之人,固难责以力役之事,次贫、稍贫人户,力能兴作者,虽官府量品赈贷,安能满其仰事俯育之需。故凡圯坏之当作、涸塞之当浚者,召民为之,日受其直,则民出力以趋事而因可以赈饥。官出财以兴事而因可以赈民,是谓一举而两得也。”(《康济录》卷三下) [⑦] 参见吴滔:《清代江南社区赈济与地方社会》(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4期)、杨剑利:《晚清社会灾荒救治功能的演变》(载《清史研究》2000年第4期)等。 [⑧]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222。 [⑨] 《大清会典事例·都察院·栖流所》说:“顺治十年覆准,每城建造栖流所,交五城管理,俾穷民得所。……如遇无依流民,及街衢病卧者,令总甲扶入所内,报明该司。” [⑩] 常平仓始建于西汉,清代常平仓恢复重建于顺治中期,主要功能是积谷赈贷与平粜。社仓始创于隋代,清代大概重建于康熙时期,其仓谷主要源于捐输,功能在于出借救灾,恢复生产。义仓积谷来源则如社仓,功能则如常平仓。 [11] 关于贪污与灾难的关系,孙中山曾明确指出:“中国所有的一切灾难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普遍的又是有系统的贪污。这种贪污是产生饥荒、水灾、疫病的主要原因,同时也是武装盗匪常年猖獗的主要原因。”“官吏贪污和疫病、粮食缺乏、洪水横流等等自然灾害的关系,可能不是明显的,但是它很实在,确有因果关系,这些事情决不是中国的自然状况或气候性质的产物,也不是群众懒惰和无知的后果。坚持这说法,绝不过分。这些事情主要是官吏贪污的结果。”(《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89页) [12] 光绪《川沙厅志》(卷4)。 [13] 《光绪朝东华录》(四)。 [14] 洪亮吉:《意言·生计篇》。 [15] 晚清南社著名诗人高旭曾作《甘肃大旱灾感赋》,内云:“天既灾于前,官复厄于后。贪官与污吏,无地而蔑有。歌舞太平年,粉饰相沿久。匿灾梗不报,谬冀功不朽。一人果肥矣,其奈万家瘦。官心狠豺狼,民命贱鸡狗。屠之复戮之,逆来须顺受。况当赈灾日,更复上下手。中饱贮私囊,居功辞其咎。甲则累累印,乙则若若缓。回看饿殍余,百不存八九。彼独何肺肝,亦曾一念否?”对这种荒政中的腐败现象进行了深刻的揭露。 [16] 《清朝文献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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