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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户绝立嗣与遗嘱继承

时间:2009-7-24 13:51:12  来源:不详
本司看详户绝之家依法既许命继,却使所继之人并不得所生所养之家财产,情实可矜。欲乞将已绝命继之人于所继之家财产视出嫁女等法量许分给。户部看详,欲依本司所申,如系已绝之家,有依条合行立继之人,其财产依户绝出嫁女法三分给一至三千贯止,余依见行条法。从之”[9]。

有“恩养子孙承代”或立下遗嘱由近亲继承,皆不能谓为“户绝”,“此间多有无藉之人告人絶产,及至到官,或有恩养子孙承代,或有吐退近亲遗嘱。其初官司未知来由,须至行遣,甚者抄估,比至给还,动经年岁,以此失业,深属可怜。除已行下诸县,自今如有的是絶戸,即仰都保连名结罪保明具申,方与受理。自余勿干渉,人妄有告诉,重行科断”。[10]

由于户绝财产可以部分没官,因此,官府对绝家立嗣问题多实行干预。“熙宁二年同修起居注直史馆蔡延庆父褒故太尉齐之弟也,齐初无子,子延庆。后齐有子而褒絶,请复本宗,礼官以请许之。绍圣元年尚书省言,元祐南郊赦文,户絶之家近亲不为立继者,官为施行。今戸絶家许近亲尊长命继巳有著令,即不当官为施行。”[11]“官为施行”即官为立继。不过这种作法与近亲尊长命继的规定必然发生冲突,所以,绍圣四年(1097)十二月乙酉又“诏元祐赦文,户絶之家官为立继指挥勿行”[12]。官府对立嗣的干预,除了“官为施行”之外,还通过户籍制度实施干预。收养或命继,都要脱离原来的户籍,附于所继之家的户籍,称为“除附”。

二、户绝财产的遗嘱处分

唐宋时期,户绝财产可以遗嘱处分。法律明确规定:“唐制凡身丧户絶者,所有奴婢、部曲、赀财、店宅,并令近亲代营葬事及功徳外,余并还女,无女均属近亲,官为检校。亡人在日有遗嘱处分明白者,不用此律。”[13]这说明遗嘱是被法律承认的,可以按照死者于生前所立遗嘱处分遗产。法律的有关规定只是在死者生前无遗嘱的情况下,才可以执行。

唐宋时代财产继承,如有子数人,采取诸子均分制,不及出嫁女。南宋宁宗嘉定间,“吕文定、吕文先兄弟两人,父母服阕,已行均分”[14]。这说明,宋代在财产继承问题上,嫡长子已无特权可言。据《宋刑统》所引唐朝《户令》:“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壹子之分。”[15]

宋制则明确限定,在室女只能获得全部财产的1/2,较唐制“户绝财产,营葬事及功徳外,余并还女”的规定,在室女所得减少一半。而且在处分户绝财产的实际过程中,官吏还往往不择手段地进一步侵吞死者女儿的利益。曾士殊有女曾二姑,“其曾士殊一分家业,照条合以一半给曾二姑。今佥厅及推官所拟,乃止给三分之一,殊未合法”[16]。

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她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完全享有其夫的财产权;“若夫兄弟皆亡,同壹子之分”,是说如果她丈夫的弟兄都已亡故,但财产仍未分析,不论各支有子若干,则诸子均分,在这种情况下,她只能取得“壹子之分”。也就是说,她只能与诸侄均分,而不是“承夫分”了,只能继承其夫应得的部分财产权。南宋孝宗时袁采论及诸子均分说:“有诸父俱亡作诸子均分而无兄弟者分后独昌、多兄弟者分后浸微者;有多兄弟之人不愿作诸子均分而兄弟各自昌盛,胜于独据全分者;有以兄弟累众而己累独少,力求分析而分后浸微,反不若累众之人昌盛如故者。”[17]这里所说的“多兄弟”和“无兄弟”者,是指第三代的情况。因此,按照寡妇“同壹子之分”的规定,她享有的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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