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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户绝立嗣与遗嘱继承

时间:2009-7-24 13:51:12  来源:不详
:“遗嘱旧法财产无多少之限,请复嘉祐敕,财产别无有分骨肉,系本宗,不以有服及异姓有服亲,并听遗嘱,以劝天下养孤老之意,从之。”[22]这说明,嘉祐间(1056-1063)一段时间内,曾规定户绝财产不限多少,都可以遗嘱处分。户绝立继者,必须经遗嘱才能继承所继之人的财产。“阳梦龙继八二秀,祖命也,阳攀鳞继八五秀,父之命与祖母之命也,亦既历年多矣,亲书遗嘱,经官给据,班班可考,质之房长,并无异词。”[23]

户绝之人不仅可以立遗嘱将全部财产给与在室女,甚至也可以遗嘱给与赘婿。但宋代有关遗嘱继承的法律,仍不够明确,所以处理有关争端,往往无定则。《宋会要》六一之六五《食货·民产杂录》载:

  (绍兴)三十一年四月十九日,知涪州赵不倚言:契勘人户陈诉,户绝继养遗嘱
  所得财产虽各有定制,而所在理断间或偏于一端,是致词讼繁剧。且如甲之妻有所出
  一女,别无儿男,甲妻既亡,甲再娶,后妻抚养甲之女长成,招进舍赘婿,后来甲患
  危为无子遂将应有财产遗嘱与赘婿。甲既亡,甲妻却取甲之的侄为养子,致甲之赘婿
  执甲遗嘱与手疏与所养子争论甲之财产。其理断官司或有断令所养子承全财产者,或
  有断令赘婿依遗嘱管保财产者。

遗嘱不仅在户绝情况下有效,而且即使有法定继承人——即有子孙继承的情况下,父祖遗嘱对财产继承也具有一定的效力。“父祖有虑子孙争讼者,常欲预为遗嘱之文而不知风烛不常,因循不决,至于疾病危笃,虽中心尚了然,而口不能言、手不能动、饮恨而死者多矣,况有神识昏乱者乎!”[24]正因为遗嘱可以有效地影响继承,所以遗嘱也会有失公正,立遗嘱的过程中也会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干扰,“遗嘱之文皆贤明之人为身后之虑然,亦须公平乃可以保家。如劫于悍妻、黠妾,因于后妻、爱子,中有偏曲厚薄,或妄立嗣,或妄逐子,不近人情之事不可胜数,皆所以兴讼破家也。”[25]

不仅户绝之人可以遗嘱处分财产,而且有儿孙者也可以立遗嘱处分其特权。“士大夫之有任子,此本朝之仁恩至深至渥也。为人祖父者,宜体朝廷之意,均雨露之恩可也。葢鸤鸠之哺子也,旦则自上而下,暮则自下而上,故其均也。今则不然,有所谓父祖遗嘱者,亦聴其奏补。且夫奏补自有成法又焉用遗嘱乎!爱憎之或偏,则有遗嘱;死生之或乱,则有遗嘱。故有夺嫡以与庶者,有舍子而立孙者,其至众也”。[26]

三、寡妇的财产权与遗嘱权

寡妇守志,可以获得其夫的遗产,但是,她的财产权是不完整的,只是“权给”,只限她本人在世时有权享有这份遗产,不能出卖,在她死后,仍然作为户绝财产处理。“按户令,寡妇无子孙并同居无有分亲,召接脚夫者,前夫田宅经官籍记讫,权给,计直不得过五千贯,其妇人愿归後夫家及身死者,方依户绝法。”[27]由于寡妇并不能完全继承前夫的财产,因此“接脚夫”也无权占有和继承其妻的财产。仁宗天圣元年(1023),淮南路提点刑狱宋可观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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