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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户绝立嗣与遗嘱继承

时间:2009-7-24 13:51:12  来源:不详
如果守寡者的身份是婢、妾,则所受欺凌则必更有甚者。蔡氏有四大位,第三位有二子,长曰汝加,生梓;幼曰汝励,生杞。梓、杞俱亡,各有女,赘婿而无子,不曾命继。蔡梓生母范氏乃其父汝加之婢。蔡梓之婿杨梦登奉其妻父生母范氏之命,就本位山内斫伐柴木,与诸位本不相干,而诸位子弟却群起欧打梦登,声称蔡氏之木,不应杨氏斫伐。而范氏原来的身份系汝加之婢,因此更为诸蔡所轻视。范氏只欲依二孙婿以养老,不愿为杞、梓立后。而官府则以为只有命继才能避免再起争端。于是,尊蔡氏族长之命择其余二位子弟为梓、杞命继,“合以一半与所立之子,以一半与所赘之婿,女乃其所亲出,婿又赘居年深,稽之条令,皆合均分”[34]。这场争端,则以诸蔡获胜而暂告一段落。

南宋末年,有贾文虎者与其叔贾性甫互争田业。文虎系勉仲之庶子,过房宁老;性甫为勉仲之亲弟,抱养游氏之子贾宣。文虎生母为勉仲之妾严氏,绍定二年(1229)归于性甫。彼时勉仲无恙,勉仲立有遗嘱,拨田与严氏。严氏将此田带到性甫家,即为性甫之田产,应归其抱养之子贾宣(游宪)继承。但据文虎称,宝庆元年(1225),性甫将上件田产已典与他。然而他提供的典契,却是绍定六年(1233)四月初三日印押,上至宝庆之元已隔九年,其间不收租、割税、管业,委实可疑。“及据文虎赍出勉仲拨田与严氏遗嘱,则其字同,其印同,印之年月并同。佥厅思之,严氏既归性甫,则自随之业合归性甫,严氏既立通判户下,夫何遗嘱印於文虎之手,收租於文虎之手,然则文虎假立二契者何意?亦曰勉仲之业,非我得有,严氏,吾曰母也,得以与我。”[35]严氏将勉仲拨田与她的遗嘱交与其子文虎,其用意也就是欲将上件田产归于文虎。佥厅认定这是文虎“昏赖”其叔的产业。说明勉仲虽然拨田与严氏,严氏却并无权任意处置,因为所有权并不在她本人,而在其后夫性甫。

[1] 董家骏:《试论宋代的诉讼法与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关系》,《宋史研究论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

[2] 关于田宅买卖受制于宗族关系问题,参阅拙文《宋代私有田宅的亲邻权利》,《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9年第1期。

[3]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七《户婚门·争立者不可立》。

[4]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七《户婚门·双立母命之子与同宗之子》。

[5]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七《户婚门·双立母命之子与同宗之子》。

[6]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七《户婚门·双立母命之子与同宗之子》。

[7] 《宋刑统》卷十二《户婚律》也有相同的规定。

[8]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七《户婚门·生前抱养外姓殁後难以摇动》。

[9] 《宋会要》六一之六四《食货·民产杂录》。

[10] 《止斋集》卷四四《桂阳军劝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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