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长编》卷四九三,绍圣四年十二月乙酉。
[13] 《山堂肆考》卷八七载。
[14]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四《户婚门·吕文定诉吕宾占据田产》。
[15] 《宋刑统》卷十二。
[16]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八《户婚门·侵用已检校财产论如擅支朝廷封桩物法》。
[17] 《袁氏世范·分业不必计较》。
[18]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七《户婚门·立继有据不为户绝》。
[19]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七《户婚门·立继有据不为户绝》。
[20] 《宋会要ž食货》六一之五八《民产杂录》。
[21]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七《户婚门·遗嘱与亲生女》。
[22] 《宋会要》六一之六一《食货·民产杂录》。
[23]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七《户婚门·先立已定不当以孽子易之》。
[24] 《袁氏世范·遗嘱之文宜预为》。
[25] 《袁氏世范·遗嘱公平维后患》。
[26] 《诚斋集》卷六九《论吏部恩泽之敝札子》。
[27]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八《户婚门·夫亡而有养子不得谓之户绝》。
[28] 《宋会要》六一之五八《食货·民产杂录》。
[29]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五《户婚门·继母将养老田遗嘱与亲生女》。
[30]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五《户婚门·继母将养老田遗嘱与亲生女》。
[31]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五《户婚门·从兄盗卖已死弟田业》。
[32]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七《户婚门·欺凌孤幼》。
[33]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七《户婚门·已有养子不当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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