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内外”之际与“秩序”
从台谏制度的运作看宋代
内外”之际与“秩序”格
宋代社会结构
宋代史学的两个发展趋势
宋代皇权与相权关系研究
关于宋代的历史定位及总
宋代粉壁考述——以官府
走向活的制度史——以宋
宋代粉壁考述——以官府
最新热门    
 
宋代户绝立嗣与遗嘱继承

时间:2009-7-24 13:51:12  来源:不详
[11] 《宋史》卷一二五《礼志》。

[12] 《长编》卷四九三,绍圣四年十二月乙酉。

[13] 《山堂肆考》卷八七载。

[14]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四《户婚门·吕文定诉吕宾占据田产》。

[15] 《宋刑统》卷十二。

[16]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八《户婚门·侵用已检校财产论如擅支朝廷封桩物法》。

[17] 《袁氏世范·分业不必计较》。

[18]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七《户婚门·立继有据不为户绝》。

[19]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七《户婚门·立继有据不为户绝》。

[20] 《宋会要ž食货》六一之五八《民产杂录》。

[21]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七《户婚门·遗嘱与亲生女》。

[22] 《宋会要》六一之六一《食货·民产杂录》。

[23]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七《户婚门·先立已定不当以孽子易之》。

[24] 《袁氏世范·遗嘱之文宜预为》。

[25] 《袁氏世范·遗嘱公平维后患》。

[26] 《诚斋集》卷六九《论吏部恩泽之敝札子》。

[27]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八《户婚门·夫亡而有养子不得谓之户绝》。

[28] 《宋会要》六一之五八《食货·民产杂录》。

[29]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五《户婚门·继母将养老田遗嘱与亲生女》。

[30]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五《户婚门·继母将养老田遗嘱与亲生女》。

[31]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五《户婚门·从兄盗卖已死弟田业》。

[32]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七《户婚门·欺凌孤幼》。

[33]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七《户婚门·已有养子不当求立》。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