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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户绝立嗣与遗嘱继承

时间:2009-7-24 13:51:12  来源:不详
  伏睹编敕妇人夫在日已与兄弟伯叔分居,各立户籍之后夫亡,本夫无亲的子孙及
  有分骨肉,只有妻在者,召到后夫,同共供输,其前夫庄田且任本妻为主,即不得改
  立后夫户名;候妻亡,其庄田作户绝施行。只缘多被后夫计幸,假以妻子为名立契破
  卖,隐钱入己或变置田产别在,后夫为户。妻殁之后无由更作得户绝施行。臣欲乞自
  今后或有似此,召到后夫委乡县觉察前夫庄田,知在,不得(?)私破卖隐钱入己,
  别买田产转立后夫姓名。事下法寺,请如所奏。从之。[28]

为防止寡妇将权且占有的原属前夫财产转移给后夫,法律明确禁止寡妇无子孙者典卖田宅,包括“随嫁奁田”,其所有权都属于夫家,而并不属于她本人。只要她养子,为前夫立继,“夫死从子”,她的财产就都属于所立继承人拥有。“在法:寡妇无子孙年十六以下,并不许典卖田宅。盖夫死从子之义,妇人无承分田产,此岂可以私自典卖乎?妇人随嫁奁田,乃是父母给与夫家田业,自有夫家承分之人,岂容捲以自随乎?寡妇以夫家财产遗嘱者,虽所许,但户令曰:诸财产无承分人,愿遗嘱与内外缌麻以上亲者,听自陈。则是有承分人不合遗嘱也。”[29]

寡妇如有前妻之子,无权将自己用于养老的财产,转给亲生女。“契勘蒋森家业有田谷二百九十硕,蒋森在时,自出卖三十二硕,蒋森死後,叶与其兄叶十乙秀合谋,擅割其田业为三:汝霖得谷一百七十硕,叶氏亲生女归娘得谷三十一硕随嫁,叶氏自收谷五十七硕养老。归娘既是叶氏亲生,又许嫁叶氏姊子郑庆一,由是叶、郑合为一党,而汝霖之势始孤。使汝霖能尽孝以回其母心,谨礼以守其父业,岂不尽善?今乃遽将分到之业,节次卖破,其母、妹安得不疑惧而防闲之?母、妹之情既隔,於是汝霖始敢不逊而生讼矣。已分之业,已卖之田,官司难以更与厘正。只据见在,则归娘三十一硕谷田,自合还归娘随身,汝霖不得干预。叶氏五十七硕谷田,叶氏尚在,岂外人敢过而问?但叶氏此田,以为养老之资则可,私自典卖固不可,随嫁亦不可,遗嘱与女亦不可。”[30]

寡妇本来势单力弱,再加上对其夫的遗产并无完整的所有权,因此,首先就会遇到夫家同宗的觊觎和欺凌。“丘庄即丘六四者,丘萱之从兄也。丘萱身死无子,阿刘单弱孀居,丘庄包藏祸心,垂涎於从弟之方死,染指於丘新之立继。觊觎不获,奸巧横生,竟将丘萱三瞿里已分田五十种,自立两契,为牙卖与朱府。”[31]

不仅同宗,近亲谋夺产业,以至叔嫂相争者,犹为多见。以至于有寡嫂受叔威逼,不得已而出家为尼者。“尤彬由铺兵起家,积累既无根源,生聚素昧世间礼法。彬与彦辅,兄弟也,析居各爨已数十年,不知有手足之义久矣。彬为兄,瞽而无子孙,彦辅於其垂亡之时,胁以官司,强以其八岁之孙荣哥为之後。越一年,彬死,而彦辅又兴户绝检校之讼。於是彬之妻阿陆心怀不平,但拨田八亩、会千缗、屋一所,给付荣哥,归本生家抚养,乃与其女百三娘削发为尼,弃屋为寺,盖欲绝彦辅父子并吞之计。”[32]

宋朝鼓励寡妇守志,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寡妇在争端中也会受到官府的支持。叔张养直早亡,其妻阿陈抚养亲生一子颐翁至二十四岁,“张颐翁於绍定三年身故,其母阿陈当年收遗弃三岁小儿为孙,名曰同祖,当厅相验,今方八、九岁,可见所陈不虚。揆以抱养遗弃之条,委为允当。又在法:诸无子孙,许乞昭穆相当者。阿陈自情愿为颐翁立嗣。庶几自子而孙,枝派甚顺”[33]。然而,养直之弟养中却坚持要立己子为养子后,结果被官府驳回。阿陈在官府保护下挫败了其叔夺产的阴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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