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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户绝立嗣与遗嘱继承

时间:2009-7-24 13:51:12  来源:不详
再是其夫的权利,而是如其有一子应享的权利。

权利与义务一致,诸子均分,在均分财产的同时,对赋税负担也实行均分,因此“均分”受到官府的关注和支持。《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四《户婚门·缪渐三户诉祖产业》载:

  缪昭生三子,长曰渐,次曰焕,幼曰洪。缪昭既死,而以长子渐立户,是缪渐即
  缪昭之都户。今缪渐兄弟俱亡,其子孙析而为七,各有户名,而祖缪渐犹未倒除,逐
  年官物互相推托,亏陷已多。保长具申,追到供对,各已招伏,认将缪渐税钱均作三
  分,人户送纳,已得其直。内一分缪友皋,状诉祖户税钱虽均为三,祖户田业各自占
  据,未曾分析,既是分税,亦合均田。今勒令缪友皋供出缪渐户田产,并有号段,倘
  果是实,岂有不行均分之理。

这说明均税与“均田”是紧密相联系的,均分产业是均摊赋税的基础。

“诸子均分”就是当时通行的遗产继承制度,但不及诸女,依照宋朝法律,“已嫁承分无明条,未嫁均给有定法,诸分财产,未娶者与聘财,姑妹妹有室及归宗者给嫁资,未及嫁者则别给财产,不得过嫁资之数”[18]。但如果该户下全无儿孙而只有诸女,即为“户绝”,在这种情况下,女儿则可以获得父母遗产较多分额,甚至可以依据遗嘱获得全部,法律有对女儿更有利的规定:“诸户绝财产尽给在堂诸女,归宗者减半。”[19]

仁宗天圣四年(1026年)七月“详定户绝条贯”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户绝之人财产的处分办法:

  审刑院言:详定户绝条贯,今后户绝之家,如在室女,有出嫁女者,将资财、庄
  宅物色除殡葬、营斋外,三分与一分;如无出嫁女,即给与出嫁亲姑、姊妹、侄一
  分,余二分;若亡人在日亲属及入舍婿、义男、随母男等自来同居营业佃莳,至户绝
  人身亡及三年已上者,二分店宅、财物、庄田并给为主。如无出嫁姑、姊妹、侄,并
  全与同居之人。若同居未及三年及户绝之人孑然无同居者,并纳官,庄田依令文均与
  近亲,如无近亲,即均与从来佃莳或分种之人,承税为主。若亡人遗嘱主证验分明,
  依遗嘱施行。从之。[20]

依照这一规定,户绝财产除殡葬及营斋外,应分成三分:其中一份归女儿,如无出嫁女,则将这一分给与出嫁亲姑、姊妹、侄。余下的二分给与同居者,包括入舍婿、义男、随母男等,条件是同居时间必须达三年以上。如果无出嫁女,甚至连出嫁姑、姊妹、侄也没有,那么上述同居者就可以获得全部遗产。如无同居者,则庄田均给近亲;如无近亲,则均与佃种之人。但是“若亡人遗嘱主证验分明,依遗嘱施行”,这也就是说,户绝之人有充分权力自由处分其遗产,他完全可以不受上述分配比例的限制,既可以多给甚至全给出嫁女,也可以少给甚至不给。这说明,身为户绝的财产拥有者,有充分权利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父母产业,父母支拨,为人子者,孰得而违之”[21]。如果户绝之人依遗嘱处分其财产,其继承人是无权干预的。

哲宗元祐元年(1086)七月二十二日,臣僚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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